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上诉人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尚同军、吴先耀等23名被告人受审。陈晓明 摄
今年7月3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尚同军、吴先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伍秀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
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尚同军、吴先耀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8月27日,湖南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田立文担任审判长,在娄底中院审判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世纪90年代起,尚同军开始在湖南省花垣县经营采矿行业。涉足花垣县采矿业后,尚同军一边网罗社会人员,充实扩大自己的力量,一边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编织“关系网”,逐渐形成以尚同军、吴先耀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案共涉及21个罪名、64起违法犯罪事实。
湖南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记者:刘良恒
校对:蔡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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