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住建厅:所有工程2月9日前不得复工

公积金业务尽量网上办理

凤凰网房产讯 1月2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深入贯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防控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2号通告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工地开工复工时间。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延迟开工,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相关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能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开工复工。要强化责任落实,工程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疫情防控负总责,指导用工企业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监理单位应对疫情防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凡是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岗及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应暂缓开工复工。要加强对开工复工项目疫情防控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采取严密的开工复工应对措施,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实施工地封闭管理;认真落实防疫消毒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办公区、生活区通风换气、定期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并配备口罩、体温计及必要的药品等防疫物资;及时清除工地和宿舍区域的卫生死角,做好工地垃圾清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以及除“四害”工作,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进一步做好城市安全供水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协调,做好城市供水水源地卫生防护,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水厂生产区域防疫工作,采取封闭管理措施,避免水厂生产工作人员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加强水源地巡查和原水检测工作,加强制水工艺流程管理和过程水、出厂水的检测工作。加强管网水的管理,增加供水管网盲管、死头排水设施检查频次,保证供水出厂水、管网水余氯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督促指导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加强供水管理,落实防疫措施,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疫情期间如发生供水异常,要及时报送相关应急处置情况。

四、进一步做好市政运营服务行业防控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供气、环卫清扫保洁、污水垃圾处理等运营服务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摸清企业员工节日期间流动分布的详细情况,对春节期间途经疫区人员进行特别检测。供水供气、环卫清扫保洁、污水垃圾处理等运营服务管理企业的办公场所、营业厅、门站应配备红外线测温仪、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每天定时进行消毒。要建立员工体温检测制度,每天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一旦发现有发热、感冒或咳嗽症状的员工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五、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和垃圾清扫保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环卫企业在强化城市垃圾清扫保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隔离观察点的生活垃圾作业专项调度,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隔离观察点(户)、集中观察点产生的其它生活垃圾,废弃口罩等应纳入医疗垃圾管理范畴,安排专车、专人收集和运输,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直接送医疗垃圾处理处置场处置。要切实加大环卫保洁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指导各级环卫企业及时配备、配足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洗手液、消毒液等防护物资,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护用具和作业程序的专项培训,及时做好出入定点医疗机构一线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更换、消毒。同步落实体温、感冒症状等检测设备配置,做好体测和出勤记录。

六、进一步做好物业小区和房产交易场所防控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知识宣传,提升业主自我防控和保护能力;加强小区出入口、电梯、楼梯、门厅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消毒、保洁等工作,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强化环境卫生保障;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完善外地车辆、人员进出小区管理制度,及时劝阻居民自发组织的集中活动,减少交叉感染风险;加强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的保障措施,身体不适的要立即停岗隔离观察;配合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点观察人群的登记和报告工作。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举办集中宣传、促销等公众聚集活动,加强房产交易、合同网签场所疫情防控,做好服务引导和防护提示工作。 

七、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防控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做好营业网点、服务大厅的消毒防护工作,引导群众做好公共场所自我防护,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要开通疫情重点区域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绿色通道。要积极引导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尽量利用“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一我的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办理业务,引导现场办理业务的群众,采用网上预约的方式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并尽量采用柜台智能自助机进行操作。

八、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的防控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数量多、流动性大、异地务工人员多等特点,提前做好春节假期后疫情防控安排。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时掌握返滇从业人员的动态信息,建立人员进出档案制度,特别要重点对来自或途径湖北省的从业人员以及有疫区旅行史的从业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坚持每天上下班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做好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疫病防控知识,帮助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治知识,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密切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配合工作。

九、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省和属地发布的最新动态,通过有效途径,运用大数据技术信息等手段,迅速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及时传达到各区域内的每一个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市政环卫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工地等,做到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要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舆情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负面舆情和不实信息并及时处理,严厉查处造谣传谣,防止谣言传播,及时解释群众密切关注的相关问题,化解群众疑虑,避免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十、进一步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确保遇有情况及时报告,迅速处置,切实打牢疫情防控阻击战工作基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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