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劳动争议仲裁在哪些情况下是不予受理的?
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闫岩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
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
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
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闫岩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方式
(一)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三)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四)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诉讼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闫岩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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