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上海非营利性质社会组织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爱芬环保)因“名称权”将“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芬(苏州)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结案。苏州中院一审与江苏高院二审均认定该爱芬(苏州)公司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上海爱芬环保的“爱芬、爱芬环保”的社会组织名称(简称),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要求爱芬(苏州)公司立即更名、停止在微信公号中使用、道歉与赔偿。
此次名称权案一审与二审的案件审理重点有何区别?社会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与品牌保护存在哪些困境?2020年12月16日,凤凰网公益与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主办“中国社会组织名称权案件研讨会”主题沙龙,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共同交流,旨在推动中国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童潇以社会学和法学的专业视角为本次案件做了点评,分析了本次案件里两个主体的同业竞争关系,即案件主要的冲突点。进而深入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慈善法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起立体保护机制,并且通过打通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系统,能够有效地从源头上保护双方利益不受侵害。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童潇
以下为童潇发言实录:
童潇:各位专家大家好,听了律师、几位老师,还有公益时报的记者描述这样一个案件,对案件进行的分析,我整体有这样一个感觉,我后面还会再讲到,社会组织维权确实非常不益,社会组织本身经费不多,但是维权成本各方面来看还是很大的。我也想分享几点自己的一些想法,这件事情其实本质上,是一个跨界名称侵权的问题,在根本上还是反映了我们市场和社会两者之间怎么样去协调好相应的关系。从原有的角度来讲,我们原来在分析社会,包括社会主体组织的时候,通常是把它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作为我们分析很重要的框架。社会组织在受到侵害时,可能很多时候是它和政府之间关系不当所形成的。
这一次可以看到,市场和社会组织,包括市场当中这一个主体就是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同样地也会发生方方面面的一些摩擦和相应方面的纠纷。所以在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或者构建起两者之间良性互动这样的局面,是非常重要的。
刚才大家分析,这次里面的几对关系,其中有一对关系刚刚武胜男老师在视频当中也讲到了,我觉得很重要。在我们的判决当中,被告方提出来说,你是做社会组织的,是非盈利的这样的组织。我是做的是盈利性的一个组织,我们业务之间不重合。这两者之间会不会产生同业的竞争,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从这次这样一个角度来看,盈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两者之间是会产生相应地同业竞争的。二者都做垃圾分类,两者之间会产生这种同业竞争,可能这个竞争在这样几个点的方面,社会组织也想扩充自己的影响力。两者之间都想扩大,公众在一定时期接受信息,总体来讲,潜力不断的挖,但时间有限精力也有限,当然两者之间有一定竞争方面的关系。第二个,两者之间互相替代的这种方面的竞争。做同一件事去实现垃圾分类的目标,是用公益还是商业的方式实现都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可能两者之间会产生互相替代的关系。用了公益的方式,可能就会减少商业的方式,用了商业的方式,可能就会减少公益的方式,两者之间也是会产生竞争的。第三个是有潜在的竞争,我们的社会组织也可能未来会跨界,去做一些商业方面的行为。以商业的方式来养这样的公益。当然这个问题,可能延续到未来很长的时间,不同个人看法也不会完全相同。应该留有一定的余地和相应的空间,我们对很多新事物还是要有一定的包容。商业组织也可以做公益,那公益组织是不是可以做那样的商业,用这个商业行为来养相应的这方面的公益。如果未来想做一些商业来养一些公益的,也应该给他留有相应的空间,当然未来两者之间,要从事一些商业行为的话。两者之间就会产生一定的竞争性。不管是自己去做,还是委托其他组织,比如以公益营销的方面来做等等。这里面两者之间肯定是有相应的冲突的。虽然说,一个是在商业领域,一个是公益领域,同样是有同业竞争的。所以,我们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就不应该给企业,除非他是自己愿意。企业如果用他这样的名称就是侵权行为。所以这是我们在案件里应该关注的比较重要的点。
第二个,确实我们这一次维权各种方面是不易的,我在思考一个问题,如果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实现相应方面的修改。商业企业是不是在诉讼的时候依然也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当然1993年也有相应的法律。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第六条第二款里面没有专门提到我们这样的社会组织。那我们的情况会是怎么样的?社会组织还有没有机会来进行相应的权益的维护呢?像今天武记者还有前面律师也讲到的,我们需要证明这一组织是有影响力的,那么对那些没有影响力的特别小微的组织,他们的权益又怎么样来进行相应方面的维护。我觉得这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换句话说,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要去进行这样一个维权成本太高了,用诉讼技巧来解决。前面赵老师讲得很好,我们的法律使用非常得当,但我们找得很好的提前是陆律师高超的水准和水平。但另外一方面我在想,在根本上还并没有构建起一个立体化,对我们的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一套保护体系。我们在社会领域这样一部大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而不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慈善法。我们认为慈善法在保护我们的慈善组织,但慈善组织遇到类似这种方面的问题,慈善法是否真的能给予相应的保护呢。慈善法是一个根本大法,对社会组织围绕这样的问题应该建立起一套立体化的体系。
第三,我和赵老师的想法是一致的。核名系统应该在前端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两个系统之间打通。在社会治理里面有一个词叫源头治理,即在源头上阻止一些侵权问题的发生。从现有的情况看,可能因为这一套护城河的方式没有建立,社会组织的权益往往还是只能建立在其他主体的基础之上。例如今年上海在抗疫过程当中,制定了对房屋免租相关的优惠措施。后来主管部门说,因为时间比较紧张,把我们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组织给遗漏了。虽然他在请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帮助防疫这一个过程当中,提到社会组织起到了很大地作用。但是他在考虑优惠措施的时候,把社会组织遗漏了,当然遗漏的不止是社会组织,还有律师事务所等等。在上面操作的时候,缺乏相应的依据。这其实就是社会组织的权益,很多时候不能够建立在我们其他的主体,能够想到这个社会组织的基础之上。所以我认为现在在很大的程度上,共识还没有达到,很多时候还没有想到社会组织。这一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我认为立得很好。正因为第二条第二款专门提到,如果没有提到可能后果完全不一样。
所以在依法治理方面,未来还是要不断完善这样的法律法规。通过源头治理,即打通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系统,让企业和社会组织注册的时候都能够在源头上不去侵害另一方主体权益,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把各方面的护城河做好,不仅是对社会组织的保护,对企业也是一种保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