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北大学学生坠亡案:责任认定须基于事实与规定

中北大学学生坠亡案,监考老师是否有责任,必须从“规定”和“事实”两个层面来严谨厘清。希望,涉事各方都能秉承对死者负责、对教师负责的态度,好好地做好这项“善后工作”。

6月6日,山西中北大学发生一起学生坠亡事件。据校方6月7日下午的通报,坠亡学生系该校软件学院18级学生时某,该生在当日下午的课程补考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没收试卷,学生离开考场不久后坠楼。

此事发生后,引发了舆论关注。和死者家属一样,部分网友怀疑,悲剧之所以发生,可能源于监牢老师有不当之举,给时某造成了过大的压力。不过,也有不少网友并不这么想,而是认为监考老师只是在尽职履责,学生作弊被抓跳楼,是其有错在先且心理脆弱所致。

是非判断,不能脱离“规定”与“事实”。所谓的“规定”,就是校方关于监考老师行为的规范;所谓的“事实”,即监考老师是否做到了依规行事。从这两个层面来审视,能够更好地厘清责任所属。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家属查看监控指出,“孩子确实有作弊的心,但没有做出这个行为来,他只是把手机放在桌子底下”。涉事监考老师的处置表明,他是将此视同作弊的,很多网友对此也没有异议。不可否认,“带手机视同作弊”,是众多考试的通行规则,也为公众普遍熟知。但具体到学校里的这场考试而言,这一规则是否成立要依校规而定。

死者时某系中北大学大二学生。在该校教务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其中载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书本、笔记本、纸条、手机、电子字典)且未放到指定位置或未进行规定处理的,给予记过处分;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夹带纸条等)、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形成作弊事实的,给与留校察看处分。

这种区分性的处分似乎表明,在该校的考试中,带手机确是违纪行为,但也并非带手机就视同作弊。若如家长和监控所反映的,时某没有事实上的作弊行为,认定其作弊或许从依据上是存疑的。当然,目前也有该校学生指出,时某“补考拿手机作弊”。那么,带手机进考场的时某,究竟有无作弊之举,是否能被认定为作弊,恐怕需要认真查清和严谨定性。

除了“作弊”之外,此事中还有其他争议。比如,监考老师没收了时某的卷子和手机后,让其签了作弊承诺书,并把承诺书拍照发到了大群里,“等于告诉全校”。这被很多人认为过于严厉了。但其实,这一点恐怕并非不妥。《中北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中明确提出,学生作弊行为一经认定,12小时内向全校师生公示。如果时某的确存在作弊行为,那么,监考老师的处置,就并未脱离依规行事的范畴。

此外,后续报道披露,亲属查看监控指出,时某有长达近20分钟的哭泣、无助和不安,期间监考老师却并未对其进行教导和规劝。而且,“从监控中可以看到老师嘴里的碎碎念”,这被认为未顾及学生情绪,对学生进行了“攻击”,进而将其逼到跳楼。

学生出现情绪问题,教师当然可以进行劝慰。但恐怕,这更多的是道德要求,而不是必定的责任。相关规定里,也没有这样的明确条款。事实上,学生“作弊”被抓,出现情绪波动,也是一种常见的反应。因此,不宜在事后苛责监考老师“失职”。至于说教师有“攻击”学生行为,目前其实只能看到监控画面,而无法确证其具体言语。有可能,他只是发出批评,并提醒在场其他考生。因此,无论是家长抑或关心此事的网友,恐怕都要多一份冷静,等一等“确证的事实”,比如同一考场的学生的“证言”。

中北大学学生坠亡案,监考老师是否有责任,不能脱离“规定”和“事实”来判定。希望,涉事各方都能秉承对死者负责、对教师负责的态度,好好地做好这项“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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