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进口越野车让他踏上“奇幻囧途”:遭担保公司开走被盗,保险拒赔,3年后寻回损失惨重

对于贾先生来说,当年为拓展业务买下的这辆“道奇·酷威”进口越野车,几乎改变了他后来的生活。

2015年底,他由某担保公司担保按揭贷款,共计31万余元买下这辆越野车,并购买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险。后来,因资金周转困难,他按最低还款额度偿还当期车款,却引来自称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行开走了车。

更没想到的是,担保公司将车开走后放于一停车场时,被盗了!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对方却以投保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为由拒绝赔付……

直到三年后,越野车被警方找到,贾先生才领回了车辆,却发现已面目全非——不仅多处受损,还有20多条违法记录,行程更是达到近10万公里。他再次提出理赔,但仍遭保险公司拒赔。

现在,新车变旧车,担保公司倒闭,保险公司仍不赔付,想卖车困难重重,而因为这场按揭买车的系列风波,贾先生的征信也受到影响,他的生意和生活都发生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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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先生和他的被盗车辆

①买了新车,他踏上“囧途”

被“抢”,因为按最低还款还钱

贾先生是一名生意人,长期生活、工作在宜宾,因业务拓展需要一辆“过得去”的车。

据他回忆,他于2015年12月在成都按揭购买了一辆原产地为墨西哥的“道奇·酷威”越野车,车价、贷款利息、购置税等共计31万余元,由成都某担保公司担保按揭贷款。

同年12月底,汽车销售公司在成都向贾先生交付车辆并出具购车发票。2016年1月12日,贾先生完清车辆购置税、购买紫金财险车险(包括车辆盗抢险,保额为263900元),第二天办理好车辆上牌上户。

其后,贾先生将新车开回宜宾。但不久,他因生意陷入困难,在资金周转上出现问题,以至于归还汽车按揭贷款有困难。据贾先生回忆,2016年2月(春节期间),贾先生电话资询银行信用卡中心,被告知可以按照最低还款额还车辆按揭贷款。故而,手头拮据的贾先生按最低还款额度偿还了当期车款。

没想到,此举给他惹来麻烦。2016年3月22日,贾先生将汽车开出宜宾老年大学时,四五个花臂青年突然闯过来,自称是车辆贷款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贾先生违反担保合同为由,强行开走了他的越野车。

贾先生报警后,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置。但警方以涉经济纠纷不便介入为由,让双方协商解决。贾先生只好随花臂青年去往成都处理该纠纷(车辆被“夺”后,由其中一人先行开至成都)。

到了成都,成都某担保公司以贾先生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5万多的违约金后才能开走车辆,同时要求贾先生一次性还完车辆按揭贷款。此时,车辆已被担保公司人员开至红牌楼一小区停车场暂时停放。

被盗,保险公司以涉纠纷为由拒赔

2016年5月23日,担保公司工作人员钟杰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

贾先生接到担保公司的通知后,迅速赶往成都协助处置,并向投保的紫金保险公司报案,提交了相关材料。

由于贾先生与担保公司产生按揭贷款方面的纠纷,汽车被盗之初,警方并未立案。此后不久,贾先生接到保险公司电话通知,他的理赔申请被拒。在紫金保险成都分公司,贾先生拒绝在《拒赔通知书》上签字。

2016年8月,紫金保险公司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将拒赔通知书交给贾先生。

红星新闻注意到,紫金保险拒赔的理由是“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及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不能对全车盗抢保险损失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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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出的拒赔通知书

贾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投保时,由于保险条款太多太细,他根本没仔细阅读,并不清楚内容,保险公司当时也没将保险合同交给他。

贾先生表示,即使保险合同中载明了相关拒赔条款,他也难以接受。“当时,担保公司只是暂时保管我的车子,不能算扣押,不能等同于保险合同中标的物被扣押的情形。再说,我和别人的经济纠纷关保险公司何事?”他认为,保险公司的有关免责约定纯属霸王条款。

“刚开始,保险公司可能以为是担保公司把我的车藏起来了,所以他们拒绝理赔。”贾先生说,但他的车确实被盗了。

由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红牌楼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显示,贾先生的汽车确实被盗,并被武侯警方登记进入全国被盗抢车辆数据库。

②为了理赔,他身心俱疲

多次往返争取赔偿,生意受影响

贾先生不服紫金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反复多次向紫金保险主张权利。

贾先生回忆,2016年9月左右,警方对贾先生车辆被盗一案正式立案调查,并补开受案登记表。贾先生将警方受案材料提交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要求贾先生必须开到能证明车辆真实被盗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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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开出的受案登记表

贾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7年7月,保险公司要求再次提交证明(警方出具受案登记表和被盗抢车辆信息表)车辆被盗,要求贾先生提交的证明中必须要有“车尚未找到,案件在侦查中”的字样。

2017年10月,贾先生再次提交警方的情况说明,证明其车辆确实被盗。但此后不久,贾先生再次被紫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理赔结果:拒赔。

为了保险理赔,贾先生反复多次从宜宾往返于成都。不仅生意受到影响,人也变得更加焦虑。

三年后车辆被追回,“面目全非”

2018年11月,贾先生接到武侯警方通知:其被盗车辆在甘肃陇南被挡获。

2019年9月25日,贾先生和办案民警一起从甘肃陇南领回被盗三年多的汽车。车辆的实际控制人被判定为善意取得,警方表示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领到车辆后,贾先生发现其被盗前行程仅6000余公里的新车,行程已达98000多公里,且多处受损。“电瓶、中控触摸屏、左后窗角玻受损。”拿到车后,贾先生在陇南更换了电瓶、机油,做了保养后,小心翼翼地开回宜宾。

此外,贾先生还发现车辆有6省9市地20多条的违法记录,且处于脱审状态。他一条一条按照一市一地的打电话撤销记录,前后历时3个月左右,才把违法记录全部消除,于2020年1月进行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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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三年后被警方追回,有20多条违法记录

2020年6月初,贾先生再次致电紫金保险全国服务电话95312主张理赔,并向四川保险协会消费者维权中心投诉,但紫金保险仍然拒绝理赔,理由如前。

刚买车时,贾先生很高兴,经商的朋友圈子里,也都知道他买了辆不错的进口汽车。可是三年多时光里,原本崭新的“道奇•酷威”汽车已经“面目全非”,不仅已有近十万公里行程,“取回来的车辆,也不可能回到原来的样子。”

贾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对方低价买的盗抢车辆,自然不爱惜,因此汽车磨损严重,左后窗的角玻璃破损后,使用人用的是非匹配件更换,与车身无法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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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使用人更换的非匹配零件

对于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人员建议贾先生向担保公司主张权利。但贾先生查询发现,该担保公司已经倒闭,此前负责其业务的人员,都早已离开该公司。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先生也找不到。

征信受影响 不能贷款买车买房

“我想卖车,也困难重重。”贾先生说因为是按揭贷款买的车,车辆登记证书被扣在担保公司。现在公司倒闭,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经不知所踪。所以即使卖了车,也无法过户。

宜宾汽车行业商会会长、宜宾某二手车市场负责人何云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贾先生的“道奇·酷威”汽车,如果有车辆登记证书,二手车可以卖到10万元左右。但如果无法过户,就只能卖三四万元。卖了不过户,原车主也有巨大风险。

汽车被盗,但贾先生还欠着按揭贷款。车没了,贾先生自然没有如期偿还贷款。久而久之,他的征信受损,信用卡也很快被银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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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发还清单

“那段时间生意刚刚起步,急需资金周转,但银行贷不了款,信用卡也无法使用,导致公司经营每况愈下。”贾先生回忆,加之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久拖不决,自己也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

截至汽车被找回来的2019年年末,贾先生的生意近乎处于停滞状态,前期投入血本无归。如今,贾先生不仅不能贷款,也不能按揭买车买房。

③律师:拒赔理由不充分不完全成立

针对此事件,当事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合法?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对此进行专业分析。

拒赔属于不诚信且无法律支持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车主贾先生所述属实,那么保险公司拒赔显然既不诚信也属于违约,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当车辆被盗车主提供警方证明时,双方约定的赔付条件就已经成就,保险公司就应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以车辆可能被车主或担保公司“藏起来”以及双方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赔付,这是属于不诚信的作法且没有法律支持。首先,这种怀疑并没有证据支持,相反车主出具了警方的相关证明,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其次,双方约定的被盗条件已经成就,即便是在担保公司控制下丢失的,但担保公司对车辆的控制并非合同约定的扣押而应属于暂时性的留置。

再次,担保公司没有权利对车辆进行扣押,即便构成事实上的扣押,也不影响车辆被盗的事实。

最后,即便车主与担保公司谎报“被盗”并且构成骗保,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在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选择报警,由有权机关依据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而不应以“莫须有”的理由拒绝赔付义务。

立案证明和事实证明确属盗抢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认为,所谓盗抢险,按照惯常的理解,即机动车在投保期间,发生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案件,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理赔责任,而不能附加其他的条件或者做引人歧义的解释。

本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并有公安机关立案证明,最后事实也证明确属盗抢,保险公司却擅自认为是民事纠纷而拒绝理赔,构成根本违约,投保人可以起诉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王仁根律师说,不只是盗抢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在理赔时常常引发争议。一是因为保险公司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往往不能让投保人充分理解每个条款,尤其是免赔范围,模模糊糊,一知半解。二是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业绩,避重就轻,而投保人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草草签字,最后发现还有一些“坑”不能避免。

免责条款应引起被保险人足够注意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表示,保险合同一般都是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签订,而对于其中的免责条款效力,《保险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在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其自身的免责条款记载于投保单或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之上,引起被保险人的足够注意;并且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本事件中保险公司的拒赔,实际上理由并不充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中采用了“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的表述,但若保险合同没有特别定义,则所谓“扣押”“罚没”,应当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或处罚行为。

宋宏宇律师还表示,该条款中所约定的另一种情况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损失时拒赔。但值得注意的是,约定中所谓的“导致”,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为原因。因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得知汽车被盗后报了警,故可知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扣留车的行为并不会导致汽车被盗。换言之,担保公司扣车行为与贾先生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因盗窃而中断。故本事件中的盗窃行为,也并不在该条款所称免责的范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并不完全成立。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罗敏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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