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于正当防卫制度实质及如何把握限度等仍存在较大争议建议对正当防卫作出立法解释
过去一年,正当防卫案件屡屡引爆舆论。“昆山反杀案”、“福建赵宇案”乃至最近刚刚通报的“涞源反杀案”,都曾引发广泛关注。但与此同时,对于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质,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等,仍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认为,解决上述争议,提炼规则至关重要。因此,2019年两会期间,尚伦生拟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正当防卫作出立法解释,回应社会关切。
不足之处
《刑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
尚伦生说,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对于正在进行的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现场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其本质是在得不到公权力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公民实施的自助或他助行为。”
但遗憾的是,过去一段时间这项制度备受冷落,以至于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上很难查询到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谈及原因,尚伦生分析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共三种情况,可以说内容不少,但就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而言,这条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就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尤其对于比较复杂的情况。举个例子来说,条例中提到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践中如何认定?对方连续进行的侵害可能很容易判断,但隔几个小时打一棍呢?这几个小时的间隔中,受害人算不算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可不可以进行防卫?那像这种间隔实施的侵害行为中,间隔如何掌握、如何防卫才算是在必要限度内,争议就很大。”
现实需求
两高相关指导难以统一尺度
尚伦生坦言,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内正当防卫相关案例比较少。最高法、最高检也并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可供参考的资料比较少。“从这个角度来说,昆山反杀案、赵宇案乃至最近的涞源案,出现得很及时。”
他表示:“应当承认,被媒体曝光或者得以准确认定的正当防卫案件只是一部分,甚至可能是很少的一部分,因此讨论相关条例的更新就很有必要。”
尚伦生提到,昆山反杀案后,正当防卫问题已经得到了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案例指导、纠正错案等方式,指导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较强,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例之间差异很大,这种指导很难达到掌握统一尺度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类的案例。但是,涉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具有突发性,个案之间差异很大。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有比较大的局限性。”
专业建议
应作立法解释引导理论更新
因此,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立法解释,引导《刑法》理论的更新、理念的转变。
他认为,解决正当防卫领域的各种争议,提炼规则尤为重要。尚伦生建议,相关立法解释应当包括至少三方面的规则。其一是关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认定规则,“货币、有形财产、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等,均可以认定为财产。同时,还应当规定财产‘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等情况”。
其二是对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认定规则。“防卫者实施防卫行为时,加害行为持续不断连续进行的,属于‘正在进行’;较短时间内虽有停顿但间隔时间很短又继续反复进行的,也可以认定‘正在进行’;在相对的空间中,加害行为从该空间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继续实施的,应该也认定加害行为‘正在进行’等”。
其三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规则。“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手段与加害手段是否相当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加害人持钝器实施加害行为,防卫人持钝器防卫,一般应当认定手段相当;加害人未经许可持械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以‘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论,防卫行为无论造成什么结果,都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加害人造成他人轻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法侵害造成他人重伤,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加害人多人持械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使用钝器实施加害行为,防卫行为造成加害人重伤、死亡的,一般不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
记者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