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带”“脉动”“八大碗”…… 商标“搭便车”侵权啦

商标纠纷案件中“搭便车”“打擦边球”案件较多。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经营者不直接假冒知名商标,而是通过将权利人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稍加改动后使用,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者存在关联。4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有6件和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有关。现选取3件案例,请市法院民四庭法官给予说法。

案例1

蓝带啤酒与“蓝带将军公司”之争

2016年7月1日,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带公司)在沈阳一超市购得带有“蓝带将军”商标的啤酒,商标上部印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字样。蓝带公司认为对方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将生产商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野公司)和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军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在啤酒行业已获得多项荣誉,具有极高知名度。其中“蓝带”出于呼叫的习惯,具有较高的识别力,构成商标的主要部分。被诉侵权商标“蓝带将军”,包含“蓝带”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雪野公司生产的商品来源于蓝带公司,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同样,将军公司的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雪野公司、将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定最高可判300万元

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通常是根据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确定。以上事实均难以查清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法院在参考侵权方网站中记载的经营规模后,适用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300万元。

案例2

脉动饮料与“脉动公司”之争

2018年,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公司)发现一款“青柠”运动能量维生素果饮料在市场流通,瓶体包装正面底部印有脉动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瓶体包装背面印有授权商脉动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动公司)。这与达能公司生产的一款畅销饮料“脉动”容易混淆,于是达能公司将脉动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达能公司“脉动”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脉动公司对于其将“脉动”注册为企业字号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脉动公司将达能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于水饮料外包装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脉动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脉动”字样的侵权商品,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达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字号不要与注册商标冲突

企业名称使用在先注册商标的,因使用方式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也有所不同。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在先注册商标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在先注册商标,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3

秦皇岛八大碗与盛京八大碗之争

1999年9月7日,秦皇岛市八大碗饭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八大碗”注册商标。2018年10月,其发现沈阳也有饭店在使用“八大碗”招牌,遂将使用者沈阳市沈北新区众雅阁饭店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店招门头、餐具上没有规范使用其注册文字商标“盛京八大碗”,其中“八大碗”三个字字体较大且醒目,“盛京”二字字体较小,且“盛京”二字标记在灯笼内,被告的上述使用属于突出使用“八大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法院判决沈阳市沈北新区众雅阁饭店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秦皇岛市八大碗饭店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需规范使用

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侵权人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极易导致商标权侵权。虽然双方经营地域不同,原告经营的饭店没有知名度和广泛使用,但我国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全国性的,即使双方不在同一经营地域,被告的使用行为仍然会造成一般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可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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