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兵器生产有严格的生产制度。各生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兵器生产计划部署具体的生产部门进行分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动兵器生产的数量、种类、质量标准等规定,否则会受到重罚。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规定: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垂各呰二甲。即不是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命书,而擅敢制作其它器物的,工师和垂各罚二甲。((秦律杂抄》另一条文规定:赋岁红(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呰其曹长一盾。即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在尚未验收的时候就丢失了,以及不能足数的,罚其曹长一盾。同简《金布律》也强调: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即工匠向官府上交产品时,必须固定按其生产的年份计账,以便对其年度产量等进行考核。不能按生产年份记账的有关史员和工师要受处罚。可见兵器生产制度有法律作保证。
朝廷还通过控制工匠来控制兵器生产及其技术,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武帝告络钱,手工业者要到官府登记财产。王莽时,更明确要求工匠要到官府登记:“工匠医巫卜祝及其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渴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的登记,匠的控制,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这种以征税为目却可以使中央政府经常控制和管理工匠,注意他们的职业动向。
秦汉时期钢铁冶炼技术的发展为兵器大规模批量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兵器的生产规格逐步统一和规范。我国在东周时期,已有严格的标准化生产制度。战国晚期的秦国体现得尤其突出。其精密的规范管理章程责任到人,青铜兵器产品也都具有统一、严整的尺寸与生产质量标准。秦朝被认为是较早实行器物生产标准化的朝代。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实行了车同轨,书同文,度量衡统一等措施。
秦朝器物生产的标准化制度,我们可以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工律》窥得: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意思是说,制作同一种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一致,以便相互通用。“程”即规格。计账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账,应分门别类。由此可知,秦朝对器物生产的规格和对生产出来的不同规格器物的登记保管都有严格的要求。
对大规模批量生产的兵器来说更是如此。这一点,我们从秦始皇兵马俑一号坑出土的部分铜弩机部件和三号坑出土的三十件受也可以得到证明,一号坑出土的铜弩机部件,大小、规格基本一致,可以互换通用;三号坑出土的三十件受,每个柄都可安装,互换性很强。这表明当时兵器生产标准化程度很高。
另外,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出土的数万枚骨洱上的刻辞,其形式和内容,也反映了西汉时期兵器生产的系列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当时兵器生产和其他官府手工业生产一样,是由多系统、多部门进行的,如考工、尚方、各郡国的工官、甚至武库等,分工明细,但无论由谁生产制造兵器,必须绝对合乎规程。对中央负责,并且还要在兵器上刻上能标识生产者和管理机构的刻辞,以示负责。
参考资料
【1】睡虎地秦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