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金额: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已冻结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0.2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170437.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32379.86元(利息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最终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人民币9602817.63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24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黄山石灰石矿山800万吨/年技改工程转运站基础及皮带输送线基础建设施工合同》。2019年12月16日,经公司与原、被告协商一致,将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公司变更为被告,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移至被告享有及承受。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及内容进行施工,但由于现场开挖后地质情况与被告地勘报告不相符,相应基础的承载力特征值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后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变更设计图纸后继续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2021年4月9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要求结算工程量变更部分的费用,被告函复称合同为包干总价,拒绝支付变更工程量的工程款。
原告认为,本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系被告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加,且相应的变更内容均已经被告确认,也应当作为结算依据。现原告已按照被告变更后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已经竣工移交,故因涉及变更增加的工程款被告应当予以支付。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已冻结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0.25万元。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原告诉前财产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