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正法育:cos葫芦娃形象被告,王祖蓝方却反称被侵权!

王祖蓝上热搜了,一如你所看到的,因为cos葫芦娃被判侵权。

不过,就在舆论发酵,大家都把关注点放在王祖蓝身上时,其工作室发表声明,称该节目录制全程王祖蓝并未以“葫芦娃”的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均与工作室及王祖蓝无关。

很多网友当即表示,明明是王祖蓝cos的葫芦娃,怎么还跟他没关系呢?

我们先来看下法院的判罚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上海电影制片厂诉安徽卫视《来了就笑吧》综艺节目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世熙公司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本案中被告方,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判罚结果来看,这事跟王祖蓝本人的确关系不大。因为版权方原本起诉的是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不是王祖蓝,最终败诉和承担责任的也是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

从判罚结果来看,这事跟王祖蓝本人的确关系不大。因为原告起诉的是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不是王祖蓝,最终败诉和承担责任的也是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

而且在王祖蓝方的回应中,也提到王祖蓝当天确实参与了节目录制,但并未表演葫芦娃。

根据视频显示,在当期节目中,的确播出了王祖蓝cos葫芦娃的视频内容,但该内容并不是王祖蓝本人在现场的表演,也不是因为节目提前录制的视频,而是来自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中王祖蓝曾经的模仿片段。一如王祖蓝工作室声明中所说,参与录制,但现场并未cos并表演葫芦娃。

但节目中,的确有一段葫芦娃的cos表演,不过表演者是《来了就笑吧》节目的常驻嘉宾。

结合判决书上,上海电影制片厂(“葫芦娃”著作权人)的诉讼请求,提到的节目中有葫芦娃形象的歌手、舞蹈演员进行表演,并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等内容来看,微正法育认为上海电影制片厂此处所针对的并非王祖蓝之前的模仿片段,而是现场的舞蹈表演,也就是节目常驻嘉宾所表演的部分。

但的确,在法院的认定书中也提到了,在当期节目中有一段“蓝蓝版葫芦娃”的“视频资料”也出现了葫芦娃的形象。但从原告提出的诉讼对象来看,原告也认为不与王祖蓝直接相关,所谓的王祖蓝在节目中出现的葫芦娃形象是节目组准备的以前的视频资料,而非现场表演。其责任在于被告方。

由此,也就能说明王祖蓝方为啥能如此硬气的回应此事,并反过来要求部分网络用户停止对王祖蓝名誉的侵权行为了。

说到吃瓜的网友们为啥会一直把目标放在王祖蓝身上?以至于连微正法育都觉得是王祖蓝cos的葫芦娃被告侵权?同时又误认为他确实在该节目中做了相关表演呢?

微正法育认为,首先得归结为王祖蓝的葫芦娃形象太过于深入人心,好像只要提到cos葫芦娃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他;其二就是网络配图惹的祸,网络上大多数相关内容配的都是王祖蓝cos葫芦娃的图片,这也让网友们,尤其是没看过该节目的瓜友们先入为主的认为,这就是当时他在节目中表演的照片和造型,但这些照片其实只是内容发布者自己找的配图;其三就是节目在网络平台播放时,那些引导性的宣传标题和文字,如“《来了就笑吧:来了就笑吧之王祖蓝再现经典变身丫蛋粉丝》”,以及节目片段里出现的“蓝蓝版的腾格尔葫芦娃容嬷嬷”字样,这些都会让人觉得是王祖蓝在现场亲自表演了。

真相大白,网友们也可以消停一会了。不过微正法育还是要提醒各位,瓜可以吃,但话不可以乱说,从王祖蓝工作室发布的声明来看,如果还有人以讹传讹,毁坏艺人形象,侵犯王祖蓝的名誉权,他们就要付诸法律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微正法育还想说一说,其实早在2015年,湖南卫视就因为没有经过授权,在《百变大咖秀》表演葫芦娃形象(这也是王祖蓝葫芦娃经典形象的出处),而被上海电影制片厂告上了法庭,且最终判决湖南卫视侵权成立,要求停止播放涉案视频并赔偿原告102000元的损失。从结果来看,与安徽卫视的案情及判决结果差不多。

同在电视圈,同为媒体工作者,难道已经有湖南卫视错在先,安徽卫视都不懂得总结经验教训吗?还是说,在节目制作播出前,根本没有了解过这方面的情况?又或者,是觉得自己的运气会比湖南卫视好,认定自己不会被告?但无论如何,也逃不过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这一点。

法治社会,微正法育希望所有人都能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短视频、模仿秀正热的当下,一定要注重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否则,下一个因为侵权被告的很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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