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离奇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案

鲍女士告诉我们,2014年7月24日,她与前夫龚某经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调解离婚。因离婚时尚有部分财产(上海高纬机械制造公司的股权)未作分割,离婚后她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另行起诉分割该部分股权。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前夫龚某居然与其委托律师王某合谋伪造了一份书面证据——“《承诺书》”,正是这一关键“证据”使得原本毫无悬念的官司一再败诉,从此鲍女士就一直奔波在维权的路上。她心有余悸地告诉我们,律师王某来自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是个令她一提起就能感到恐惧的“高手”律师。明明“《承诺书》”就是个假证据,但经这位王律师的一通“技术指导”,还就真的蒙骗了上海的三级法院(普陀、二中、高院)。当然,这其中也少不了受法院委托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的“功劳”,为这份假证据进行了背书,才有了这桩离奇的案子。

本是一起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鲍女士却栽在了对方伪造的一份证据上

1997年9月24日,上海高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 鲍女士持有60%股权, 鲍女士之母黄春娣持有40%股权。

2006年4月27日鲍女士与前夫龚玉华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1日鲍女士之母将高纬公司40%股权赠与给了当时的女婿龚玉华,但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时,为了手续省事,就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客观上也不没有股权转让价款的交付事实。

后因双方感情不和,鲍女士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要回其母亲赠与其前夫的高纬公司40%股权,诉讼中龚玉华不同意,说他支付过40%股权的转让价款,法官要他提供,但他一直拖延。最后法官及律师都提出可以先离婚,将争议公司股权的问题搁置,可以在离婚后另案起诉主张,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鲍女士这才成功的先离了婚。

2016年5月4日鲍女士起诉龚玉华要求分割高纬公司40%股权,庭审中,龚玉华的律师就拿出了这份诡异“《承诺书》”,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诉讼前,上海高纬公司股权比例为鲍女士占60%,前夫龚某占40%,而那份向法庭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是,鲍女士书面承诺对所持有的上海高纬公司股权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处分,“鲍女士在其中声称”自己只占公司股权30%,前夫占70%。

鲍女士说,从常理来说,她也不可能出具这么一份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承诺书》,不知道法官是怎么相信的。

“这份《承诺书》落款根本不是我本人的签名,完全是我前夫伙同委托律师伪造而形成的”。上海高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鲍璐华女士语气坚定地说。鲍女士还说,这份《承诺书》中鲍璐华签名的字样是前夫模仿她的签字所写,前夫模仿她的笔迹冒充她的签名又不是一次了,2017年3月龚玉华伪造过上海乐高公司的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鲍璐华的签名,并成功变更上海乐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年限。鲍璐华经向工商举报,龚玉华最终承认伪造鲍璐华笔迹,工商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上海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鲍女士说,这份《承诺书》中鲍璐华签名同样又是前夫模仿她的笔迹所写,只不过这一回是在他的律师王某的亲自指导下完成,《承诺书》内容也是律师王某起草,完全是该二人合谋伪造而形成的。

证据虽假,但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加持”,说不定在法院就能好使,律师王某和他的当事人成功的做到了。

离婚诉讼案件,财产分割涉及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作虚假的“陈述”比较常见,但敢向法院出示假证据的情况并不多,因为一般人不敢这么骗法院,一般律师更不敢有这样的违法行为,但鲍女士就碰上两个“不一般”的人,一个不一般的当事人和一个不一般的律师,一个就敢教,一个就敢做,并把假证据堂而皇之的拿上庄严的法庭。

起初,面对假证据,鲍女士毫无不担心,因为字不是她签的,假的真不了,司法鉴定就能还她清白,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份就连内容都存在诸多疑点的《承诺书》,居然被“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中的签名就是鲍女士本人所签。正因为有了“权威”的《司法鉴定意见》,2017年8月31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以《承诺书》作为定案依据,判决鲍女士占上海高纬公司股权30%,前夫龚某占70%。随后,2018年1月9日二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上海高院再审也是驳回。

所幸知情证人出现,警方另行委托司法鉴定,真相终于还是来了。

鲍女士无奈向上海警方报案,2018年4月1日,知情证人出现,向警方陈述了事情的经过,详细地说明了龚玉华是如何在其律师王某的精心指导下伪造《承诺书》、《还款备忘录》等文件的,证人还亲自在现场见识了假证据的“做旧”过程,即伪造证据者是用微波炉烘烤的方法使得书面的假证据纸张在微波炉高温下发生老化变旧的效果……

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承诺书》”进行司法鉴定,作出浙江汉博[2018]文鉴字第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承诺书》落款处“鲍璐华”签名字迹与样本上鲍璐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至此,真相终于还是来了,“《承诺书》”显然是伪造的。

截止发稿前,鲍女士已向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了投诉,2021年5月10日,该协会向鲍女士出具了《投诉受理通知书》。鲍女士此前也曾向作出错误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投诉,但据其称,该鉴定机构一直对她回避不予理睬。后续,上海市律师协会将如何对该来自国内知名律所的律师王某进行调查,以及鉴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如何对相关鉴定人进行调查,我们将持续跟进关注。

真相姗姗来迟,诸多谜底还未揭开。

就这么一起平常的百姓离婚财产纠纷官司,却引发了如此离奇的故事,目前也还只是揭开一小部分真相,摆在我们面前的疑问还有很多,让人匪夷所思,百思不得其解。

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何敢如此大胆地直接和当事人合谋伪造证据并提交给法庭?这不是知法犯法吗?哪来的勇气,难道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层面对于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制裁力度不够吗?轻到了连专业的律师都敢去铤而走险?

司法鉴定机构与专业的鉴定人员,作为有着专业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其鉴定方法本身到底是否科学?为何本案中同样均有法定资质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同一份检材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会截然相反,出现这种情况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尤其是列入法院鉴定人名录的鉴定机构,出现这样的局面,当事人会信服吗?作为专业的鉴定人员,他们的鉴定活动,是如何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审核的?还是仅凭鉴定人员个人的意见就出具鉴定意见的?如果是鉴定人员个人出现差错,如何会被鉴定机构发现呢?

人民法院与法官,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就那么容易被一份伪造的证据所骗吗?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本身是不是存在过度的依赖?各级法院为何都不同意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呢?一审法院就不说了,毕竟一审判决并不等于生效判决,但二审法院呢?为什么不能审慎地查明案件的焦点事实,慎重地审查一下鉴定意见呢?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说,这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期待,更是人民法院应当给人民群众的一个承诺,而行使裁判权的法官们才是践行这一承诺的真正主体。我们不难想象,这样的要求践行起来并非易事,起码也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对自己经手的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有着足够的耐心、细心、责任心。因为这关系到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影响到每一个经历着自己案件的当事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以及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鲍女士最后表示,尽管个人及企业遭受了很大的伤害和损失,但是自己对企业在上海的发展,对上海的营商环境充满信心,对上海的司法环境充满期待;相信国家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会维护百姓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坚信正义只是迟到,不会缺席。(方岩)

来源:科技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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