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与智障女“结婚”是否合法?民政部门正在研究,律师称或有刑事犯罪风险

近日,一段“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高店镇一名老人娶未成年女孩为妻”的视频在社交网络热传。3月1日,河南驻马店官方人士称,经初步调查,“老人”张先生55岁,“未成年”女孩系智障人士,20岁。此事系新娘“娃娃脸”引发的误会,属不实言论。

误会虽已消除,但舆论有一丝担忧,两人的婚姻是否属有效婚姻。对此,前述官方人士回应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称,民政部门正在调查研究,待结果出炉后会及时通报。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河南一老人娶女童?55岁新郎:会对小30岁的新娘好一辈子》报道显示,双方婚姻征得了女方家长同意,张先生能结上婚,很高兴。他表示,他会对智障妻子好一辈子。张先生坦言,他虽已办酒席,但还没领证。他希望能领证,但不知道能不能领证。

3月1日上午,驻马店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智力低下者根据情况,可不予办理结婚证,或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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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高店镇55岁的张先生迎娶新娘。图片来源/视频截屏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菊认为两人的婚姻存在刑事风险。她说,婚姻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所谓“自愿”应理解为可以自主表达,对其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在婚姻登记层面,尽管《婚姻法》已被废止,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被《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代替。但是,由于智障女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其智力认知的限制。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只会给轻度智障者进行登记,即组建家庭需要具备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严重受限的均被排除在外。如此一来,很多智障女家庭的组建实际上仅限于同居,并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同居,则意味着刑事风险。强奸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妇女有自主决定发生性行为的权利,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即侵犯了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构成强奸罪,由于智障女欠缺性承诺能力,因而可直接推定违背其意志,因此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均构成强奸罪。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健与张晓菊的看法不一样。他认为,婚姻法已被废止。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显然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阻碍,法律不再干涉男女双方的意愿。

付建说,新闻中一直未婚的新郎张先生与新娘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新郎张先生对新娘智力残缺一事知情、并不介意。而新娘智力存在缺陷并不代表其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登记为夫妻。

针对“构成强奸罪”这一说法,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廖建勋律师认为,在该事件中,在两人结婚后发生性关系,符合相关伦理道德。未结婚前,两人发生性关系,可能有涉嫌强奸罪的风险。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驻马店市和泌阳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事,相关人员正在接受问询。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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