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襄阳晚报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实习生甘佳敏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住在一个村子里的人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就算不是关系特别亲密,平日里也免不了或多或少来往,所以关系上总不会弄得太僵。可是,最近有件事让家住襄阳的陈女士(化姓)很是苦恼却又无计可施:自家居住的房屋后面不到100米处下葬了一个老人。这个突然冒出来的坟墓,让陈女士一家心生恐惧。
房后出现坟墓,让人心里发怵
陈女士家住襄阳某区,一家人本来快乐而平静地生活着,可是最近房子后面突然出现的坟墓,打破了这一状态。
这件事情发生时,刚好赶上陈女士亲戚家的老人去世,陈女士家人不在家。几天后,陈女士回家看到自家房屋后面不到100米处突然多了一处坟墓,她感到心里发怵。后来,陈女士从邻居口中得知,这是同村王某家的老人,前几天去世后被葬在此处。“坟墓离我家这么近,晚上出门我都害怕。”陈女士很是生气,“之前两家关系还可以,不明白他们家为什么要这样做。下葬的时候我们一家都不知道,如果知道的话肯定会阻止的。”
其实,这事不止影响到了陈女士一家,陈女士的邻居对此也颇有微词。陈女士家后面的菜园由几户人家共同所有,菜园旁边突然多了一座坟,菜园的主人们坐不住了。
陈女士坦言,也有人因为这事去找王某一家谈过,但是得到的回答让大家哑口无言:“这是我家的地,我爱埋人就埋人。”这句话终究让陈女士无计可施。但是,看到年迈的父母为此面露愁容,家中孩子为此心生恐惧,陈女士决定咨询“襄阳律事帮”签约律师,了解住房与墓地距离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离居住区不足100米合法吗?陈女士甚至做了最坏的打算,实在没办法的话只能搬家。
修建这处坟墓的行为涉嫌违法
听陈女士介绍完情况后,“襄阳律事帮”签约律师、湖北(襄阳)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郭虎表示,关于修建坟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2013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2000年10月17日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上述法律法规主要对火葬和土葬管理、殡葬设施管理、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等事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郭虎认为,如果陈女士居住房屋为居民住宅区,那么她的邻居在距离她家不足100米的自家承包地内修建坟墓的行为因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涉嫌违法。对于违反上述法律条文的情形,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关于“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查处,限期改正。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现实生活中,很多遇到与陈女士类似情形的人,会选择以相邻权纠纷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修建坟墓一方搬迁坟墓,排除妨碍。
律师建议
郭虎建议陈女士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陈女士可以联系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者双方都信服的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等中立方出面进行调和,拿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和平友好解决。
其次,陈女士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邻居违法建设坟墓的行为,请求民政部门予以查处。陈女士的邻居在距离居民居住区不足100米的承包地上修建坟墓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有权予以查处,要求其限期改正。
最后,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陈女士可以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居搬迁坟墓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坟墓修建工作属于民政部门执法管理对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为由驳回原告方起诉;二是以原告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是认定修建坟墓一方对原告方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应当予以搬迁。诉讼结果或走向,需结合本案事实进一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