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遭侵权早已屡见不鲜,而大多数都是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明星的照片来推广宣传产品,殊不知侵犯了肖像权,招来了不必要麻烦。日前,香港天王刘德华就状告了某净水器公司,称其公司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了刘德华的肖像和签名,甚至还堂而皇之在官网和网店售卖相关“被代言”的产品。
然而最让刘德华生气的是,他去北京参加活动,在前往活动会场的路上,意外发现这款净水器的巨幅广告牌,上面不仅有他偌大的形象照,而且还赫然标注了自己的姓名和签名。事实上,刘德华压根就没有代言过这款净水器,更没有授权过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息。
于是,刘德华全权委托律师状告了该净水器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了条件,第一是要求被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第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及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按理来说,该公司侵权是铁证无疑,不由分说的事情,可有趣的就是,该公司辩称自己没有侵权,即便真侵犯了刘德华的权利,那也没有对其造成损失,至于刘德华要求索赔200多万元,金额过高且毫无事实依据。
双方辩驳,寸步不让。而我们都知道,明星遭侵权所提出的索赔金额都是不尽相同,往往会根据明星在行业里所处的地位,以及在市场被公认的价值,再进行综合评估考量的,200万的索赔要求对于刘德华而言已经算是比较低了。
而为了能够衬托出刘德华在圈内的地位,其代理人竟然拿出张柏芝十三年前肖像权官司举例,称张柏芝在2005年起诉过某美容公司,诉求跟刘德华几乎是一致,也是要求公开道歉和索赔200万元,最终法院判赔了100万,成了国内赔偿额最大的肖像权纠纷案。
对此,刘德华代理人志得意满向法院表示称:“我们认为刘德华先生的艺人能力和水平地位,是高于张柏芝的,我们要求的200万赔偿可以说算是比较低的了!”
说到这儿,不知张柏芝看到后会作何感想,即便地位真不如刘德华,那也不至于拿出来作比较,确实有几分瞧人不起的感觉,试问这种行为也算侵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