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书的签署仅代表双方确立了合作关系,为推进合作开展奠定了基础,但后续具体合作细节有待进一步商讨,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在合作过程中,联合实验室能否良好运营和取得预期效果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研发项目和技术成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为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在新能源材料与碳中和领域建立长期的技术开发平台,同时为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深圳先进院”或“乙方”)科研成果创建一个良好的转换平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优势互补原则,一致同意成立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磷基能源材料与技术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合作方基本情况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深圳先进院”)由中国科学院、深圳市人民政府及香港中文大学于2006年2月共同建立,实行理事会管理,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瞄准国际一流工研院,致力于建设与国际学术接轨、与珠三角产业接轨的新型科研机构,目前已初步构建了以科研为主的集科研、教育、产业、资本为一体的微型协同创新生态系统,由八个研究平台,国科大深圳先进技术学院,多个特色产业育成基地、多支产业发展基金、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新型专业科研机构等组成。深圳先进院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建立了平台式的研究院,实现良性发展,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已成为国内海归密度最高、国际化学术交流氛围较好的新型科研机构。此外,深圳先进院探索产业与资本紧密结合的运营新模式,与企业合作取得新突破,院地合作更上一层,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成绩显著。
截至目前,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二)联合实验室合作内容
1、联合实验室将主要围绕磷系新能源材料、企业碳达峰与碳中和战略规划等方面,在前沿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平台建立及人才培养等多层面进行广泛合作,同时还包括双方共同申请各级科技资助计划项目等。
2、磷系新能源材料、企业碳达峰与碳中和战略规划等的先进技术开发、知识产权申报、政府资金申报、研发平台建设及产业化制造。同时,积极关注钒电池的相关研究。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应分三期向联合实验室投入总计300万元(叁佰万元整)人民币的研发经费(以下经费的计算单位都是人民币)。
(三)联合实验室的阶段目标与成果
1、项目第一阶段为本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开展(1)钠盐合成技术研究,完成实验室技术方案可行性验证;(2)芭田股份企业碳排放来源分析、调研,确定数据清单,进行数据采集,针对芭田股份的企业生产特点,研究建模及碳排放清单编制方法,形成能耗与碳排放总量清单数据;(3)钒电池的相关资讯或建议。
2、项目第二阶段为本协议生效后24个月内,开展(1)钠盐提纯工艺研究,纯度达到商用要求,申报发明专利不低于1项;(2)基于芭田股份的企业能耗及碳排放总量清单数据,分析企业碳排放资产及减碳潜力,形成减排目标及碳达峰、碳中和技术路径,申报市级、省级涉及碳排放相关科技项目1项。
3、项目第三阶段为本协议生效后36个月内,开展(1)钠盐合成中试设备的调研及采购,并进行中试验证,形成产业化技术方案,申报发明专利不低于2项,联合申报申请市、省、国家级科技项目1-2项;(2)进行减碳技术示范,验证减碳成效,提炼具有示范性的芭田股份的企业低碳技术路径,联合芭田股份合作署名发布企业低碳发展报告,借助碳中和先进技术协会平台推动形成化肥工业低碳生产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四)双方的责任
1、甲方的责任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联合实验室提供足额经费;
2)根据科研进展及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原料、设备及人员支持,共同推进项目进程;
3)优先向联合实验室提供项目课题;
4)对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的成果进行产业化;
5)为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提供便利条件。
2、乙方的责任包括
1)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完成各阶段研究任务和成果,若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各阶段目标与成果,逾期超过6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下一阶段资金的投入。
2)相关科研技术成果优先向甲方转让;
3)为甲方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提供便利条件;
4)利用乙方的科研水平及社会影响力,协助甲方进行合作项目的产业化。
5)协助甲方申报各级科技资助计划项目。
(五)联合实验室的财务管理
1、甲方分三期向联合实验室投入研发经费,总计300万元;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00万元。第二期在本协议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内支付100万元。第三期在本协议生效后第二十五个月内支付100万元。甲方在每支付一笔费用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据,甲方收到后安排付款。
2、甲方提供的联合实验室经费,由乙方财务处设立独立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甲方有权对联合实验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查阅,如发现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投入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研究成果的归属、分享
1、对于本协议项下合作开展前双方各自独立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背景知识产权),甲乙双方各自独立享有知识产权。乙方许可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为执行合作项目研发目的使用其背景知识产权,该许可为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全国范围内的、免费的,不可分许可的,合作期届满后,如甲方在商业化中需使用乙方的背景知识产权,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许可事宜。
2、联合实验室合作开发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及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收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以下简称为“共有技术成果”)。共有知识产权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年费、代理费(含申请代理费、实审代理费等)按以下原则分配:合作期内费用由联合实验室经费承担,合作期满后,费用承担为甲方:50%乙方:50%;
3、如一方通过书面方式确认放弃对创造产生的知识产权提交申请,则该方应将其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让与给另一方,另一方有权以自己名义提交或委托提交该知识产权申请,并成为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费用由独立申请方承担),但放弃的一方享有免费使用权,该使用权不可转让、非独占、不可分许可。
4、如一方决定终止支付该专利的有关费用(如申请费、维护费等),应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终止支付专利费用的一方视为放弃该专利的所有权、许可权、转让权、收益权等权利,支付专利费用的一方对该专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放弃权利的一方应积极配合另一方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变更相关手续。但放弃权利的一方对终止支付专利费之前已签署的许可协议等,其享有的权益仍按原协议执行;
5、对于双方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及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收益权),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泄漏、转让或许可使用。在不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并得到甲方确认的前提下,乙方可对合作成果进行相关学术论文发表。
6、在合作期间,就双方已经开展合作的项目,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参与本联合实验室的课题团队的任何成员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开展与本协议双方合作领域相同或相似的技术合作以及签订合作协议。
7、任何一方利用共有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时,另一方基于对共有技术成果享有的共有权益,可享有产业化产生的收益,具体分配比例为每一年利润额的10%。协助方应当就开发方对共有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必要的工作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开发方产业化达到实施条件。
8、双方共同申请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联合获得的第三方资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地方各类科技计划、政府间科技合作计划,产生的项目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根据双方分工另行商议,获得的资助比例根据具体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9、若乙方在共有技术成果上进行独立的二次开发,则二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授予其使用该二次开发成果的许可,许可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此外,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对乙方二次开发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的权利,产业化产生收益的分配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共建磷基能源材料与技术联合实验室,围绕磷系新能源材料、企业碳达峰与碳中和战略规划等方面,在前沿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平台建立及人才培养等多层面进行广泛合作,符合公司向多业态细分市场扩张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业务的产品竞争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同时,通过与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开展学术及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将促进公司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进一步提高,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技术水平的提高有着积极促进作用。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具体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预计短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签署的《联合实验室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