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徐州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偷工减料、缺斤短两、非法改装、商标侵权、虚假广告、“霸王条款”“幽灵外卖”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5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沛县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沛县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在抖音直播平台页面发布广告涉及的认证证书或有关认证资料。当事人抖音直播平台店铺页面发布涉案广告,广告费用为6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已对抖音平台广告内容进行更正。
案例二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魏集镇某种子门市销售不合格螯合三铵化肥案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样检验报告,对睢宁县魏集镇某种子门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螯合三铵化肥,共购进15吨(50kg/袋,共300袋),购进单价为1200元/吨,购进金额为18000元,至送达检测报告当天,当事人以70元/袋的价格将同批次不合格螯合三铵化肥销售完毕,销售收入共21000元,违法所得为3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螯合三铵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螯合三铵化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3600元的行政处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当事人不再销售与抽检同批次螯合三铵化肥。
案例三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邳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联合检查情况通报,对邳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出具的两台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汽车列车整车的检验检测报告中分别含有“制动率131.8%”“制动率145.7%”的内容,但汽车列车整车制动率的原始记录不齐全,且无法提供被检测牵引主车的制动数据、轴重。经查,这两辆车均未检测牵引主车的制动、轴重,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含有不实内容,检测流程不符合GB38900-2020标准中6.8.2.2检验检测规程。此外,当事人汽车侧滑检验台测量范围无法覆盖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所要求的测量范围。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利用不合格的检验检测设备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案例四
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经营中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台秤案
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经营者张某某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用于经营结算的1台ACS-60型电子台秤,无产品信息铭牌和检定标志,且无法提供检定证明材料。经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发现涉案电子台秤内有作弊装置,称重显示值可高于实际重量,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无法说明台秤来源及使用期限,未建立销售台账、开具销售单据,销售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已给消费者退款。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且有作弊功能的电子台秤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不合格ACS-60型电子台秤1台,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使用的计量器材已更换,且做到了规范配置与使用。
案例五
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徐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待售的涉案商标标识的汽车配件。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别,该批产品是假冒德国宝马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经查,该批产品是当事人向深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1110.33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铜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110.33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将当事人供货商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线索移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六
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汪区某农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贾汪区某农产品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夏威夷果说明书中的生产许可证号对应的生产商与产品标签生产商不相符。现场查获涉案说明书965张,已销售产品35罐,违法所得为416元。另查明,当事人在其网店页面发布夏威夷果“无添加无糖、纯天然、孕妇零食”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含有虚假内容食品说明书及在其网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其含有虚假内容的说明书965张,没收违法所得41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及时主动清除网页上违法广告,对已销售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积极与消费者沟通调换或召回。贾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没收的虚假说明书予以销毁处理。
来源:徐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