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叶名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3月15日,日本媒体报道,作为“对抗少子化的一种尝试”,东京都计划从下一年度开始对冻卵费用提供补贴。数据显示,2020年日本生育率只有1.34,低于维持均衡的人口替代率2.1。
在欧美国家,健康女性为在日后怀孕生子提前冷冻卵子的做法已变得相当普遍,但日本的相关研究机构并未积极推荐这种方式。同年,中国生育率也仅为1.28。对抗少子化,日本的做法是否值得借鉴呢?
中国并未在法律上禁止冻卵
所谓冻卵,即冷冻卵子的简称,是指女性为了防止卵子的质量和数量随年龄增长而下降,选择在合适的时机取出自身卵子并加以冷冻储存。 为什么女性会选择冻卵?主要目的是“保鲜”生育能力。
现代医学表明,女性在45周岁后排卵能力会出现大幅退化,从而直接影响女性生育能力。倘若女性在年轻时因为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暂时不想或不能生育,但又想保持生育能力,冻卵无疑是最佳选择。
冻卵技术最初应用于动物,目的是畜牧业的产业经济或珍稀动物的保护与繁殖。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该项技术首次应用于人类。在世界范围内来看,经过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冻卵技术已从纯粹医学目的之应用、逐渐发展为兼有社会目的之应用,并成为人工辅助生殖不可缺少的一环。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冻卵并无规定。
唯一与之沾边的部门规章是原卫生部(现卫健委)于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从文义上看,该规定并没有禁止单身女性冻卵。
不过,原卫计委2003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第4条(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重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
上述这两项规范性文件是目前我国“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官方立场的依据来源。
必须澄清的是,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哪怕广义上的法律都不算。它只是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约束相关行业机构,对普通民众无约束力。
单身女性冻卵并无违法的问题,只不过正规的医疗机构担心违规受罚而不会提供服务。因此,这两份文件在事实上达到了禁止单身女性冻卵的效果。
现阶段,冻卵技术主要是为了解决不孕不育问题或满足特殊医疗需求(如患有重病的女性在手术治疗前选择冻卵等)的医疗手段而存在,社会性冻卵尚未向健康女性开放。
驳“赞成禁止冻卵的5大理由”
赞成禁止冻卵的人士也提出了一些理由,但这些理由站不住脚,详述如下。
第一,冻卵仅可服务于医学目的。有观点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辅助生殖技术仅能“以医疗为目的”。
但“以医疗为目的”本身就可作十分宽泛的解释,基于“延迟生育”以及“优生”之考量,不也是“以医疗为目的”?
第二 ,技术难度高且不够成熟,取卵过程对女性身体健康危害甚大,冷冻卵子解冻后培育成功率低,冷冻卵子形成的人类存在健康隐患。
事实上,冻卵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从国内外的发展状况来看,该项技术已经谈不上十分高精尖,“不够成熟论”还停留在十年以前。取卵过程对于女性身体的副作用的确在所难免,但总体上也是安全可靠的,否则域外不可能大规模放开。
再者,取卵是一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必经环节,取卵如果真有那么大的危害,那么一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都可以叫停了。
另外,冻卵时往往会一次性冷冻多枚卵子,以解决成功率的问题。作为一种医学技术,不成功的风险必然存在,只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即可。所谓给冻卵女性“虚假的希望”这种指责,被强加给冻卵技术本身,无疑是偏颇的。
至于冷冻卵子形成的人类存在先天健康隐患,这个结论目前尚未有任何权威资料证实。
第三,代孕违法所以冻卵也违法?有观点认为,选择冻卵的女性年纪大了之后只能选择代孕,而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因此,冻卵也应当严格禁止。
然而,冻卵只是冷冻健康卵子,为将来的生育做准备。卵子的冻存与利用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不同的事物,二者没有必然联系。冻卵者本人也可以选择在合适的年龄自己孕育。以冻卵者将来可能违法利用卵子而严格禁止当下冻卵,这种逻辑是不通的。
第四,生命伦理和传统价值观问题?有观点认为,卵子是一种特殊人格体,开放冻卵会让卵子像物品一样自由使用,有损人类尊严。同时,还会扰乱人类正常繁衍秩序,对婚姻制度、社会制度产生冲击和颠覆性影响。
如果说受精卵、冷冻胚胎是一种介于主体(人)和客体(物)的中间形态还有几分道理的话,将卵子作为特殊人格体并没有什么依据。在生物学上,卵子是构成生命的主要物质之一。在法律上,卵子是一种特殊的物,其取得和利用要受到法律的特别管制。
如果卵子被认为是特殊人格体,那精子算什么?
另外,开放冻卵并不意味着允许自由买卖卵子,不等于要允许商业化,因此,它跟损害人类尊严并无关联。
至于说开放冻卵会扰乱人类正常繁衍秩序,冲击婚姻制度等等,有冻卵需求并且能够负担得起成本、承受得起相应代价的女性,毕竟只占全部女性人口的极少数,她们选择并实施冻卵,不会对正常的人口生产秩序和婚姻家庭秩序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
第五,对女性的剥削和压迫?有观点认为,冻卵的成本高到令人望而却步,社会性冻卵可能是对女性的商业剥削。
按照这种逻辑,任何高额消费(如医美)都是对女性的商业剥削。
还有观点认为,冻卵技术过度嵌入到适龄女性的生育选择,会潜移默化地形成现代女性的整体生育标准,迫使那些追求学业、事业或其他种种原因致使生育推迟的女性必须选择冻卵,从而引发对女性生殖自主性的威胁,从而使冻卵技术成为增加女性“生育压力”的工具。这种观点也是似是而非。
开放社会性冻卵之后,对于单身女性来说,她可以自由选择冻卵;对于已婚女性来说,她可以与其丈夫友好协商,选择丁克亦无不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友好分手。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只考虑夫妻一方的利益。毕竟,丈夫也有生育权,虽然在优先性上不如妻子的生育权。但正常情况下,婚姻意味着负担和责任,如果一个已婚女士单方面选择终身不育,对婚姻中另外一方来说是否公平?这种情境下单纯讨论女性的生育压力,显然是不全面的。
第六,有钱人的专利?有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并未将辅助生殖医疗纳入医保,由于资源占有和社会地位的差异,冻卵在不同人群间的分配极不公平,除非生育服务的资助方式产生重大变化,否则该项技术只能作为少部分有钱人的福利,无法达到普遍增益的效果。
这种观点的逻辑也很奇特。任何医疗消费都需要支付经济代价,冻卵也不例外。典型如医美,有钱人可以获得人工美颜,没钱的人就只能继续丑着。也没人说不公平,也没人提议要封杀医美行业。
对于这些非必需的医疗增值服务,通过价格设定较高的门槛,反而是一种理想的管制方式,谈不上不公平。相反,如果将其纳入医保,用全民的钱去满足极少部分人的需求,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开放“社会性冻卵”有6大好处
赞成开放社会性冻卵,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生育权的固有内容。繁衍后代是所有生物的本能,人类也不例外。生育权本身就包含了可以自由选择在什么时间点生育。
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认可一切适龄女性享有冻卵并延迟生育的权利。对于这种外部性极低的事项,法律完全没有禁止的必要。
第二,尊重个人选择权,重塑女性主体地位。冻卵对于女性来说意味着她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时间,规划自己的人生,缓和家庭与事业的冲突。
一言以蔽之,冻卵技术可以成为女性的一种可选择的武器,让女性在男性主导的世界里变得更强大。
第三,优生。女性选择冻卵的终极目的是优生。优生利国利民,无需多言,国家应该持欢迎立场。
第四,多生。前述二十多年前出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采取谨慎乃至排斥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源于当时计划生育国策。当时,一对夫妻只允许生一个孩子。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带来的“人口多生”当然不受欢迎。
但如今时移世易,生育率低在当代成了世界性难题。各地纷纷出台鼓励生育的政策,收效甚微。在此背景下,应该多管齐下,想方设法提高民众生育意愿。开放未婚女性冻卵也应当成为其中一项激励措施。
因为有的女生可能不愿意结婚,但并不排斥甚至希望在适当的时候孕育子女。对于这种能够增加人口的正当愿望,国家有什么理由禁止呢?即便想要将生育与婚姻捆绑起来,也只要对解冻卵子时进行条件限制即可,没有必要在女性冻卵时就要求其必须已婚。
第五,满足群众需求,回应社会期待。调研报告显示,超6成被调查者希望通过冻卵保存生育能力。
今年两会也有多名代表和委员对此提出建议和提案。这些表明,放开冻卵有较强的群众基础,它对于提升国民生活自由度以及幸福感、获得感大有裨益。
第六,促进社会生产力,扩大内需消费,推动相关医疗科技发展。适龄女性为何选择冻卵而不是立即生育?大多数是为了个人事业,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个体投身事业就是促进物质资料生产。同时,在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开放社会性冻卵也有利于我国医疗大健康产业的发展,能够有效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的发展。
很多富人为了冻卵不得不进行“国际健康旅游”,花费高价在国外消费,这部分消费力量用在国内不好吗?另外,一定程度的规模性冻卵应用无疑也会推动相关医疗科技的发展。
建议解除对“单身女性”和“健康女性”冻卵禁令
从医疗性冻卵走向社会性冻卵,是大势所趋。晚开放不如早开放,立法部门及主管机关应该当机立断,及时调整管制策略。转变至少应当包括两点。
首先,解除对单身女性冻卵的禁令。单身冻卵不等于未婚生育。退一步说,未婚生育也无可厚非。且不说婚姻自主权和生育权这种个体视角,单单从国家视角出发,婚姻家庭固然是可欲的,但人口增长更是可欲的。将二者绑缚起来并没什么道理。当然,可以对女性社会性冻卵的年龄进行适当限制,例如只有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性才能选择冻卵等等。
其次,解除对健康女性冻卵的禁令。现行规范性文件只允许不孕不育和有重大疾病患者治疗前进行冻卵,而将健康女性排除在冻卵之外,这是狭隘的。如果说这在冻卵技术还不够成熟的二十年前尚属情有可原,在如今则不能成立。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放开社会性冻卵不等于允许商业化,相反,应当对冻卵技术应用的全过程强化管理,做到严密跟踪,精准溯源,确保环环相扣,安全有序。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迟迟未开庭,或许法院也在等待主管机关相关政策的转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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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