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订电影检查指引:若影片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不宜上映

(观察者网讯)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6月11日消息,因应《香港国安法》实施,特区政府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指引,如影片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电影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有关修订今日刊宪生效。

香港现行电影检查制度下,检查员须按条例所载准则,对拟公开上映的影片予以检查和分级,并可按条例决定影片是否适宜上映、要求删剪和附加条件。

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据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因此,电影检查员在履行条例下的职务时须遵守上述条文。

指引的主要修订包括,检查员应小心留意影片中对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可能损害特区维护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所作的描绘、刻划或表现等。

一般而言,如上映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整部影片及对观众的影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表示,电影检查制度建基于在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及保障合理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上映影片时享有的发表自由等基本权利应受尊重,但行使该等权利时同时受由法律订定、以达致合理目的而必须作出的规定所限制。

这些合理目的包括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卫生或道德等。

商经局局长可按条例不时安排拟备与条例不相矛盾的指引,就检查员根据条例行使职能时采取的方式提出建议。此次修订为检查员的电影审查和分级工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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