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苏州查处首起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违法案件

新年伊始,苏州查处全国首起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违法案件。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1月3日披露,1月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张家港某公司开展节日生态环境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涉嫌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据悉,目前,苏州生态环境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苏州生态环境局表示,该案的查办将警示和威慑更多企业务必重视碳排放配额履约、进一步落实好碳排放相关措施。同时,该案也是生态环境执法在碳排放领域执法的新尝试新突破。

在历经10年七省市试点探索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称全国碳市场)于去年7月16日上线交易。2021年是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年,纳入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12月31日前,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2019年至2020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根据生态环境部数据,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自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市场累计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核查及管理是全国碳市场启动以来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2021年7月,内蒙古生态环境厅曾披露一则虚报碳排放报告案的通报。通报信息显示,根据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的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2019年排放报告所附的全年各12份检测报告中部分内容篡改后,虚报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

在去年7月中旬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回应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等问题。赵英民在吹风会上表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基础是强制性的减排履约责任。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具有操作环节多、规范性要求强、专业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2020年年底,生态环境部为了建设全国碳市场、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启动运行,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碳市场相关制度,初步构建了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2021年以来,又陆续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查指南以及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等一系列文件,这些制度文件的发布都是为了规范市场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碳市场监管涉及到多项法律法规,监管职能也涉及到国务院很多部门,我们将协调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碳市场运行各个环节的联合监管。”

国家发改委2021年8月31日发布消息,为统筹做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了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及各地区、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等工作。统计核算工作组由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组长,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承担。

2021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剑指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

上述《通知》称,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是全国碳排放管理以及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的底线和生命线,近期个别企业和单位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事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部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2019和2020年度的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组织进行全面自查。同时要求建立碳市场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定期核实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发现有关数据虚报、瞒报的,在相应年度履约量与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调整,如在履约清缴工作完成后发现问题,在下一年度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核减,同时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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