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海:裁判文书上不上网,眼光要放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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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诸如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否会向社会公众开放、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的上网文书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都做了回应。

在此之前,有细心的网友发现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上网量越来越少,甚至还出现了曾经有过的上网案例已然悄悄下线的情况。于是,内网取代外网,对曾经要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加强释法说理”“向世界贡献中国经验”的系统工程即将烂尾的担忧,不绝于网络之上。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3年7月1日正式上线,2014年1月1日,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16年8月,最高法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加大了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并就围绕如何减轻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降低上网裁判文书出错风险、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等增设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十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1.4亿余篇,截至2023年12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总量已突破1081亿次。从推动中国司法公开、方便法官办案、普及法治思想的角度,中国裁判文书网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律师、法官乃至民众,均能从类案既有判决主文的归纳中寻找到现有司法的尺度和方向。律师朋友们可以从即将受理的法院既往判决中寻找到可能的裁判趋势,进而分析制定可行的诉讼策略。而法官朋友同样会对本单位以及上级法院的裁判,纳入自己参考和斟酌的范围。同样,法学研究者们也能够通过案例库这一丰富的研究材料富矿,拓宽法学研究的领域。

不过从22日最高法的回应来看,依旧没有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后续命运给予明确回答。当然,最高法也提到了为什么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又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其中提到使用效果问题、权利保护问题和安全风险问题。

首先,裁判文书的上网给法官带来了较大的工作压力,在本就判案压力巨大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裁判说理,防止不仅当事人更包括不特定民众“吹毛求疵”的眼睛。

法官们工作强度大,“案多人少”确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尤其对北京上海这样案件量巨大的地区而言,基层法院年均500件左右的案件量,别说办案能手,如果在企业都有可能被“优化”。

然而若是结合真实办案法官人数以及真实办案工作时间等多个变量,我们会发现较之于不上网进而可能可以简化说理、简化文书这种“节流”的形式,进一步在办案法官人数和可供办案时间上下手的“开源”可能更有价值。因而,这个理由并不能当然的成为裁判文书不再上网的理由。

也有人担心裁判文书网能够成为民众挖法官黑料的工具。这在最近四川内江市法院刘某法官身上就发生了。在其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辩方律师就从旧有裁判文书中找到了其曾向自己原领导提供感谢费的记载,进而对其乃至整个法院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这当然是一起比较严重的挖黑料事件,即便不是这么严重,就算是一个法官在类案中的判决前后不统一,都有可能引起当事人以及律师的怀疑甚至是攻击乃至举报。

然而,这恰恰更加证明裁判文书上网的必要性。一来,对于这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并不应该通过遮掩来粉饰太平,倘若真的存在相关行为,在“倒查二十年”的决心之下本就应该让其退出审判一线队伍。二来,司法系统以及政法系统更应该坚定内心,勇于保护并为法官队伍做后盾,在不同的法治环境和要求、发展的法律理解理念之下,法官在不同时期做出的结合不同情景的所谓的“同案不同判”,只要不存在违法违纪的原因就应当予以说明和保护。而不应忌惮民众的“监督”选择不再上网或者一撤了之。

此外,法院作为公务员系统同样是围绕着考核指挥棒跳舞的群体,当考核指标中取消或者调低了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权重之后,各级法院自然也就失去了进一步提交文书上网的动力。此处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仅就部分人员介绍,20年之后考核体系中就已经开始降低甚至见不太到对文书上网的“苛责”了,既然做了也不能多分三五斗,那就自然没了继续的动力。

最后一个最为摆的上台面的理由在于,文书上网可能侵害当事人隐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调解结案等四种情况无需上网,但在能够上网的案件中是否仍然需要对当事人信息乃至其他一些信息进行隐私化处理,却是一个各自法院“自由裁量”的事情,隐私化过度与完全不隐私化的现象均有。所以才会出现前段时间《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因为刊发的文章引用了某一判例,并直接出现了当事人个人信息被起诉的事件。虽然案件以原告撤诉终结,但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确实需要解决。

换言之,在裁判文书上网这一事件上,真正有价值有意义去探讨的,可能正是这种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之间的张力如何平衡的问题。

放眼看世界,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美国创设的PACER系统专门用来检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以及破产法院等案件和案卷信息。不仅没有减少案件量,还在线上化、充沛化、更多的模块化甚至乐趣化上进行创新,提高民众的检索热情。当然通过适当的收费政策(每页0.1美元,单个文件不超过3美元)进行一定的目的性筛选。

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张力上,他们同样通过类似我国高院的限制性规定一样,对未执行的传票、审前保释、未成年人判决记录、陪审员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秘密等等文件限制公开。

更具有参考意义的可能是我们的近邻日本。跟中国一样,日本也由最高院开设了案例检索平台(https://www.courts.go.jp/app/hanrei_jp/search1),民众可以在系统中检索相应案例,案例同样充分详实,也并不隐去相应当事人、代理人、法官的姓名,但也仅限于姓名,而无需提供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91、92条,诉讼记录等向民众的公开是裁判公开原则的当然之理,也是其宪法21条射程范围内的知情权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

当然其92条也明确的规定,涉及私生活中的重大秘密、被人知晓后会对生活产生重大障碍、商业秘密、导致不正当竞争等情形时不得公开。此外,进入判例集、判例研究等主动公开的、有一定影响等情形下,判例也会对个人信息做一些隐名化的处理。

不仅民事,刑事同样如此。日本曾经有过一起案例,一名案外人想要查看奥姆真理教前信徒的刑事裁判记录,被检察院拒绝,后经过申诉在对当事人名等私密信息进行处理后得以查阅相应记录。

在判决之外,日本还根据“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以及“法院司法行政文书开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法院的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制度规定。从如何申请、到开示还是不开示的通知、再到复议的整个流程和细节的要求、安排、时间都有非常利用者友好型的制度配套。

不仅全面公开化,日本还在因法律规定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仅保存五年的背景下,担忧起了大量既有裁判文书的遗失的问题。日本法律界为了能够从判决的变迁中寻找司法实践演化的过程和脉络,从文书的传承中寻找法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文化的延续,而通过“公文管理法”将裁判文书统一移交国立公文书馆保管。这也是为何日本的法学界在研究某一具体条文的变迁时,总能找到百年前第一次立法时的立法会议讨论稿,从而知晓某一制度的前世今生的缘由所在。

推动司法进步,司法公开是重要一环。裁判文书上不上网,不能仅仅从法院当时当下那一亩三分地里能否多收那三五斗的狭隘视角出发,也要为中国法治的发展和未来多做些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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