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央企出手打假!
7月7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发布声明称,未与教育部联合处理教育退费,已就第三方冒名欺诈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一天,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也发布声明称: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和干部职工身份,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央结算公司:
已就第三方冒名欺诈报案
7月7日,中央结算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有市民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有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名称伪造“全国12315平台”APP、发布与国家教育部联合处理教育退费等虚假消息,并通过“实时回款管理系统”等渠道进行投资欺诈。此行为严重侵害公司声誉,构成侵权。对此,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央结算公司还严正声明如下:
一、公司是国务院出资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公司未开发建设及以任何方式利用“全国12315平台”APP及“实时回款管理系统”,未与教育部联合处理教育退费,也未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进行上述投资欺诈。
二、上述投诉反映的情况系第三方冒用公司名称进行欺诈,涉嫌犯罪,损害公共利益,与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公司已就上述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和说明情况,并就第三方冒名欺诈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依法追究第三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央结算公司还提醒社会公众,进行投资或付款前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如上当受骗或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向有关部门举报,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同样在7月7日晚,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也发布声明称:近日,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和干部职工身份,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在掌握情况后,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诈骗活动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郑重提醒如下:
对涉嫌诈骗的短信、微信等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任何冒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身份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多家央企声明:警惕冒名诈骗
7月6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不法分子冒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同志身份,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在掌握情况后,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诈骗活动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月4日,中信集团官网发布严正声明称,有不法分子冒用中信集团子公司名义设立公司,并列出18家“假中信”公司的名单。
中信集团称,不法分子系通过伪造公章、签字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方式,将中信集团子公司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信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为其股东。
7月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期有不法分子冒用中国结算名义诱导投资者下载名为“服务中心”、“中国结算在线”等自行制作的未受信任的APP,冒充中国结算员工并伪造公司印章、文件,谎称通过“投资证券增值返现”的方式“清退学费”,诱骗群众转账以实施诈骗。并表示中国结算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开展相关证券投资业务,也从未授权或利用其他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以“中国结算”名义组织上述“投资证券增值返现”活动。
更早的6月29日,国家电投发布《关于不法企业假冒国家电投集团所属子公司有关情况的严正声明》。声明称,近期国家电投发现不法分子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等方式,将中电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发中汇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鑫源智诚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为集团下属公司的子公司。
国家电投称,经核实,上述公司及其设立的系列子公司与国家电投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与集团无关。另外,近期网络发布的某4GW光伏离网制氢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其招标人中广通科技(酒泉)有限公司非国家电投集团下属公司,其发生的招投标等一切行为和发布的项目均与集团无关。
今年6月28日,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严正声明称,近日有人假冒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成立项目指挥部,谎称与有关公司合作管道项目,进行招标活动,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在此之前,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国铁集团、中国商飞等均发布过类似声明,并揭露各类骗局。
今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第三批假冒“央企”295家名单,明确有关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与中央企业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
据上游新闻,目前假冒国企的行为可谓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虚构国企持股关系,通过造假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例如,2021年9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原合肥皖化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伪造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虚假的股东决议、股东任命书、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材料。
与直接伪造文件的假冒行为相比,擅自使用国企字号或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虚构国资背景的假冒行为隐蔽性相对更强。在该情形下,假冒企业实际与国企并无持股关系,但擅自在企业名称中嵌入国企字号或注册商标并进行工商登记,从名称上看似是国企的关联企业,引起公众混淆。
此外,个别企业还存在较为特殊的假冒国企行为,即假冒企业确实曾与国企具有历史持股或合作关系,从而合法获得了字号或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在持股或合作终止且许可已被明确撤回后,仍拒绝配合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或继续使用国企字号商标等而拒不改名。
为何假冒国企身份的“李鬼”公司层出不穷?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有专家分析认为,可能有以下三大原因:首先,假冒国企身份,相当于直接获得了国企的背书,能够大大增加合作方的信任,从而在融资、投资合作、土地项目等多个领域获取便利和利益;其次,我国对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这给假冒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登记创造了条件;最后,由于国企层级架构复杂,许多企业假冒国企的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很难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