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要闻
(2025.05.12-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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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 |
42家上市券商公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胡恒松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胡恒松先生,1979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7月至2015年1月,历任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团委副书记、固定收益融资总部发行销售中心高级经理等(期间: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期间: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挂职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三部总经理;2018年6月至2022年4月,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融资总部总经理;2022年4月至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恒松先生目前还担任财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成员。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副总裁王晓丹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王晓丹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对王晓丹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东证国际)
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关联方:否,上述被担保人为东方证券境外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为3.2亿美元。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子公司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余额为5.3亿美元(含本次担保)。
被担保人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间接持股的境外全资子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东方金控间接持有其100%股权。
注册地点:香港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0日
注册资本:港币20.1亿元
经营范围:东证国际是公司国际业务运作平台,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第1、2、4、6、9类牌照,开展证券及期货经纪、投资建议、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
财务情况: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东证国际资产总额为92.56亿港元,负债总额为81.24亿港元,净资产为11.32亿港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实现营业收入为5.26亿港元,净利润为0.32亿港元。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被担保人东证国际资产总额为115.61亿港元,负债总额为103.60亿港元,净资产为12.01亿港元;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被担保人实现营业收入为0.81亿港元,净利润为0.22亿港元。
被担保人为公司间接持股的境外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东证国际与Nomura Singapore Limited等交易对手签署全球回购协议(GMRA)/国际衍生品框架协议(ISDA),由东方金控作为担保人为其提供新增总额不超过3.2亿美元的担保。本次担保以上述全球回购协议(GMRA)/国际衍生品框架协议(ISDA)为基础,当东证国际对Nomura Singapore Limited等交易对手存在应付款项而未能按时支付时,由东方金控进行支付。
随着公司境外业务的不断拓展,场外衍生品类交易行为也逐步活跃和不断丰富。为增强公司境外子公司对外经营综合能力,东方金控需提升为东证国际开展基于全球回购协议(GMRA)/国际衍生品框架协议(ISDA)的交易提供担保的总额。虽被担保人东证国际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但公司对其间接持有100%控股权,能够及时掌握其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0.59亿元(含本次担保),全部为公司或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8.5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386,174,477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不派送股票股利,共分配利润191,585,234.31元。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30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日,国泰海通证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赵慧文女士为公司合规总监,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正式履职。2025年5月22日,赵慧文女士担任公司合规总监事宜已获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即日起正式任职公司合规总监。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将于2025年5月16日任期届满。鉴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尚在筹备中,为保持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需要延期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华林证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2,7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元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15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一、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同意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
王莹女士,1979年4月出生,公共管理硕士。2016年1月加入公司,201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2019年12月至2025年5月担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工会主席,2025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2,427,384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2,427,384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20日。
被担保人名称:华泰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为1.64亿美元。若本次担保实施后,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余额为2.63亿美元(含本次担保)。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方华泰国际财务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华泰证券境外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国际”)的附属公司华泰国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国际财务”)于2020年10月27日设立本金总额最高为30亿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境外中期票据计划(以下简称“中票计划”),此中票计划由华泰国际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2025年5月16日,华泰国际财务在上述中票计划下发行五笔中期票据,发行金额分别为三笔5,000万美元和两笔700万美元。按2025年4月30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美元=7.2014元人民币)折算,担保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1.81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41.78亿元,全部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22.24亿元,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83%及16.81%。上述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总额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47号)。上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诉杨军及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江苏隆明)。2023年10月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5)最高法民再194号《受理通知书》,决定提审本案。
太平洋证券诉杨军及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达孜恒盛)。2023年10月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5)最高法民再190号《受理通知书》,决定提审本案。
太平洋证券诉康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5)最高法民申2143号《受理通知书》,受理公司再审请求。
太平洋证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5年5月9日发出召开第六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分别以发送电子邮件、电话及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一、2024年度文化建设实践评估自评报告。二、关于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法律法规,开展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3日,江峡女士因到龄退休离任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公司董事会对江峡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招商证券副总裁张浩川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董事会谨向张浩川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招商证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朱立伟先生召集。应出席监事6人,实际出席6人。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朱立伟、孙献、黄峥、彭陆强、尹虹艳、陈鋆。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首席信息官霍达同志离任审计报告的议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账户和其他债权投资账户规模上限的议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审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2024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5月21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CSIMTN Limited
本次担保金额:780万美元
本次担保实施后,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际)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18亿美元。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部分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信证券境外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国际的附属公司CSIMTN Limited(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被担保人)于2022年3月29日设立本金总额最高为50亿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境外中期票据计划(以下简称中票计划),此中票计划由中信证券国际提供担保。发行人于2025年5月16日在中票计划下发行一笔票据,发行金额780万美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在中票计划下已发行票据的本金余额合计23.18亿美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总计人民币1,640.75亿元(全部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55.98%。公司无逾期担保。
券商/金融概念上市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5月21日
归属数量:1,849.52万股,占本次归属前公司总股本的0.12%。
归属人数:822人
授予价格:13.65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合计305.00万股,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新增股份的75%,即228.75万股为高管锁定股。
(2)7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获授的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数量为0股;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因个人原因,1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动放弃部分本次归属股份0.15万股。上述未归属股份依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作废。
截至2025年5月12日,公司已收到822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出资额合计252,459,48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18,495,200.00元,资本溢价233,964,280.00元。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锦龙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和借款展期的议案》。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授信额度,并以公司所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股份总数的4%)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2025年1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公司向华兴银行借款人民币10亿元,期限4个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授信展期至2027年5月,将上述借款展期3个月,原质押的东莞证券股份相应展期。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就公司本次申请授信和借款展期事项代表公司与华兴银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原质押的东莞证券股份相应展期后,公司质押所持东莞证券的股权比例不会超过所持东莞证券股权比例的50%。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为加快推进公司业务转型,并为公司向实体经济转型和拓展新质生产力创造有利条件,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67.78%股权。经测算,预计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本次预挂牌转让中山证券股权仅为信息预披露,目的在于征寻标的股权意向受让方。预挂牌后,已有意向受让方与公司进行了接洽,其中部分意向受让方对中山证券开展了尽调工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为防止公司在出售中山证券股权后可能出现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5日,国投资本董事王方先生因工作变动离任。王方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行使董事职权,为公司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王方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公司目前董事人数为8人,不足《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刘红波先生为国投资本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刘红波先生,1979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股权董事。曾任国投煤炭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高级业务经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经国投资本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不行使“国投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且在未来三个月内(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如再次触及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5年8月16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国投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国投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本议案已事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聘任总会计师事项已事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乔发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并经乔发栋先生提名,聘任车雪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聘任李平文先生和倪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乔发栋先生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黄焕女士、王煜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征询各有关方面意见,国网英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选举杨东伟先生为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征询各有关方面意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选举杨东伟先生为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乔发栋,男,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西北电网公司财务部基建财务处处长,西安凯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党委委员,西安凯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有资产管理部主任、上海业务部总经理,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董监办)主任、党组秘书、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部筹备组组长,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英大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国网雄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本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英大基金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车雪梅,女,1967年出生,大学学历,学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电力公司审计部综合处副处长,国家电网公司审计部审计二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审计一处处长,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英大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等职。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国网雄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截至目前,车雪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李平文,男,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正高级会计师。历任江西鹰潭供电公司总会计师,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鹰潭供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副总经济师、人力资源部(社保中心)主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等职。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国网英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倪斌,男,197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南京南瑞集团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流程与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通事业部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信通事业部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主任,北京南瑞怡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市场部主任,副总工程师兼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等职。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电力装备事业部总经理,上海置信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雷,男,198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干部管理处处长、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兼干部管理处处长、投资管理部副主任、天津业务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副主任(三级正职),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主任、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主任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主任,上海置信电气有限公司董事,国网英大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黄焕,女,198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有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法律合规管理部合规管理经理、资深合规经理(五级职员)、法律顾问助理(副科级),办公室(董监事会办公室)法律顾问助理(正科级)、法人治理处处长等职。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助理。
王煜,女,199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主管、高级主管等职。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高级主管。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股票于2025年5月16日、5月19日、5月2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经公司自查并向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市国资委)及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发集团)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期已披露事项外,公司、长春市国资委及长发集团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成大)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韶关市高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其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11,193,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73%。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股份)董事会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袁涛先生的辞职报告。袁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袁涛先生不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公司董事会对袁涛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华鑫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在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华鑫海欣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预案。公司原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拟变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为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同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相关事宜。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原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变更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内容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亦同步修订。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修改章程的备案等相关事宜。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预案。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厦门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因工作调整,厦门国贸董事许晓曦先生申请辞去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郑永达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许晓曦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许晓曦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郑永达,男,中共党员,1971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厦门建发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1日,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产融)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指南针)于2025年5月9日以邮件方式发出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2.本次董事会于2025年5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提请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进行延长,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0,458.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麦高证券。具体而言,麦高证券拟使用不超过80,000.00万元用于发展财富管理业务,不超过50,000.00万元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资金,不超过30,000.00万元用于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不超过40,000.00万元用于发展证券投资业务,不超过50,000.00万元用于信息技术和合规风控建设投入,以及不超过40,458.00万元补充运营资金。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指南针)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的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取得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存量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应当对已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目录所列的经营范围表述条目进行调整。公司已按照上述要求对原披露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规范化调整,调整后的《公司章程》已在工商变更时完成备案登记。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恒生电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首次股份回购。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37,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20%,成交的最低价格为26.76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27.02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943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事项,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已变更为1,891,767,477股。另外,因公司相关回购计划仍处于执行过程中,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变更为2,792,227股,故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变更为1,888,975,250股。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按照“维持每10股派现金1.0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188,897,525元(含税)。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趋势)董事会于近期收到证券事务代表梅映雪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梅映雪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梅映雪女士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梅映雪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梅映雪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资实业)控股股东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盛泰创发)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4,994,030股,占总股本的29.90%。本次质押股份48,493,200股后,盛泰创发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48,493,2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33.4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
质押融资资金用途:本次质押用于万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万代农业)向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支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融资资金全部用于万代农业的生产经营。万代农业系盛泰创发的股东滨海创发(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2024年11月22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关于境外全资附属公司发行的美元私募票据兑付情况的公告》,提及公司境外附属公司发行的其中一笔美元私募票据本金1.46045亿美元延期至2025年5月20日前兑付。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有关定义和之前《公告》相同):考虑到公司目前流动性安排和资产优化处置进展,该笔票据未能如期于2025年5月20日兑付。公司将继续与票据持有人就偿还方案进行友好协商,并计划将该笔票据进一步延期至2025年11月23日前兑付。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鼎投资)于202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经事后核查,公司对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中“(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更正如下: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弘业期货)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暨修订的议案》,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暨修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中文名称由“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Holly Futures Co., Ltd.”变更为“Soho Holly Futures Co., Ltd.”。2025年5月13日,公司完成了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弘业期货于2025年5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二)《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2023年度考核及2021-2023年任期考核结果兑现细则的议案》。(三)《关于终止变更证券简称的议案》。 现综合考虑,公司决定终止变更证券简称、英文简称,即公司证券简称仍为“弘业期货”,英文简称仍为“Holly Futures”,保留对公司名称的变更以及《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南华期货全资子公司NANHUA SINGAPOREPTE .LTD.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横华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横华国际)本次担保金额为300万美元;本次担保实施后,横华国际已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89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NANHUASINGAPORE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其中大部分负债为经纪业务的客户权益。截至2025年3月31日,NANHUASINGAPORE扣除客户保证金后资产负债率为10.31%。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瑞达期货)于2025年5月23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瑞达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瑞达控股)函告,获悉瑞达控股将其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及解除质押手续。瑞达控股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持有的本公司2,100万股股份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瑞达控股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资金偿还能力,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质押风险可控。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瑞达期货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及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相关项目推进进度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及证券投资,投资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2日,首席风险官吕仙英女士因工作调整提前离任,担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吕仙英女士任职期间始终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吕仙英女士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新三板挂牌/退市机构公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钱文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七条约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翁振杰先生变更为钱文海先生。钱文海先生,197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正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曾任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科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营产业部经理,浙江省交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于2025年5月16日届满,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筹备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将适当延期,同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公司将在相关事宜确定后,尽快完成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公司自身发展规划需要,经慎重考虑,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期货)拟主动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终止挂牌后,公司将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创元期货)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6日的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9日。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期货)于2025年4月25日发出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因工作人员失误,设置网络投票时间出现勾选错误,本次股东会未能有效召开,未就会议议案形成有效决议文件,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股东会规范召开,公司决定于2025年6月6日上午10∶00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重新审议上述会议相关议案。
港股/境外相关机构公告
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期货(01461.HK)发布公告,董事会于2025年5月14日通过关于选举吕祥友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公司谨此批准提名吕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吕先生的委任须待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作实。
吕祥友先生,54岁,现时担任中泰证券党委副书记、董事,本公司党委书记,并担任山东省金融学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吕先生自1993年7月至1997年9月于莱芜钢铁总厂改扩建指挥部计财处担任员工;自1997年9月至2000年10月于莱钢股份公司财务部成本科担任员工;自2000年10月至2002年12月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担任副科长、科长;自2002年12月至2007年1月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2007年1月至2013年12月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08年12月至2018年7月于中泰证券担任党委组织部部长;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于齐鲁证券担任职工董事;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8月于齐鲁证券担任董事会秘书;自2011年11月至2018年7月于中泰证券担任副总经理;自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于中泰证券担任合规总监;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于中泰证券担任首席风险官;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于中泰证券担任党委委员;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于中泰证券担任总法律顾问;自2018年7月至今于中泰证券担任党委常委;自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于中泰证券担任党委副书记;自2018年7月至2021年2月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3年7月至今于中泰证券担任党委副书记;自2023年10月至今于中泰证券担任董事;自2025年5月至今于本公司担任党委书记;自2012年7月至今于山东省金融学会担任理事;自2022年1月至今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担任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吕祥友先生于1993年7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会计专业,获专科学历;于1998年12月毕业于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获本科学历。
华兴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華興資本控股有限公司(01911.HK)附屬公司作為管理人的華興新經濟基金之被投企業山東威高血液淨化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威高血淨」)成功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3014。威高血淨是掌握自主核心技術的中國血液淨化行業龍頭。自2004年創立以來,公司不斷投入研發並積累技術經驗,圍繞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兩大戰略方向,完成了包含透析器、透析機、血液管路、腹膜透析液在內的血液淨化全產業鏈佈局。華興新經濟基金於2022年領投威高血淨上市前融資,總投資金額4.5億人民幣,這充分體現了本集團對威高血淨及其行業領先地位的高度認可與堅定信心,也特顯了華興新經濟基金管理團隊的優秀投研能力。本公司僅此向威高血淨股份上市致以熱烈祝賀。
宝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证监会撤销梅作华的牌照并禁止他重投业界两年
2025年5月19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梅作华(男)被裁定盗窃刑事罪成及延迟通知证监会他遭刑事起诉一事,遂撤销了其牌照和对他担任宝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宝通证券)负责人员的核准。梅亦被禁止重投业界,为期两年,由2025年5月16日至2027年5月15日止(注1)。
香港警务处于2024年6月13日逮捕梅,并落案起诉他盗取一个遗留在自动柜员机的钱包。及至2024年9月11日,梅被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盗窃罪成(注2)。
梅没有即时通知证监会他遭刑事起诉一事,而是待其被法院裁定罪成后才作出通知,即就梅的案件而言出现了约三个月的延误,因而构成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和《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的规定(注3)。
鉴于梅已被定罪且延迟通知证监会他遭刑事起诉一事,故证监会认为他犯有失当行为,并非继续获发牌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梅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现合作,及他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1.梅自2022年7月21日起获核准就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担任宝通证券的负责人员。他亦自2022年5月16日起,就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隶属于宝通证券,并自2022年7月21日起,就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隶属于宝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梅承认触犯了《盗窃罪条例》第9条的一项盗窃罪。他被判处监禁两个月,缓刑三年,并被命令支付3,400元,以偿还被窃财物。
3.《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第4条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5(3)条规定,如持牌人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控犯任何刑事罪行或成为刑事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的对象)有所改变,便须在发生改变后七个营业日内向证监会发出书面通知。
百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法院裁定姻亲兄弟虚假交易罪成
2025年5月15日
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早前提出的检控中,林泰丰(男)及其姊夫柯俊年(男)被指在2017年4月9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串谋就百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百信)股份进行虚假交易。东区裁判法院今天在二人承认有关控罪后,裁定他们罪名成立(注1至3)。
在林承认其于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八次没有就其于百信股份的权益变动通知联交所的控罪后,法院亦裁定他罪名成立(注4)。
在关键时间,林与柯串谋买入百信股份,以将股份收市价维持于某个水平或以上。
在林就百信股份进行的交易中,有八次曾导致其股权水平有变,因而触发了向联交所及百信作出披露的责任。然而,林至今仍未向联交所及百信作出所规定的披露。
法庭将案件押后至2025年6月10日判刑。二人获准保释,条件是他们缴交:(i)20,000元的保释金及(ii)50,000元的人事担保金。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股票的市场价格应反映出真实的供求情况。以人为方式设定收市价阻碍市场重新确立真实价格,并可能会造成股票对投资者具吸引力的假象。证监会对任何削弱市场信心及廉洁稳健的市场不当行为均采取零容忍态度。”
备注:1.百信(前称百信药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
2.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5条以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
3.请参阅证监会2025年1月23日及2025年3月20日的新闻稿。
4.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8条。
昌万年有限公司
证监会向昌万年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通知书
2025年5月21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向昌万年有限公司(昌万年)发出限制通知书,原因是对其可靠程度和诚信,以及能否称职地、诚实地及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乃至是否继续持牌的适当性有所怀疑(注1)。
该限制通知书禁止昌万年在未事先取得证监会的书面同意下,(i)直接或透过代理人经营任何构成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及(ii)处置或处理由其持有或代其客户持有的任何财产,或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处置或处理任何有关财产。证监会认为,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发出该限制通知书是可取的做法。
证监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备注:1.该限制通知书乃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及205条发出。昌万年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法团。
狮子期货有限公司
【香港】证监会禁止何衍行重投业界五个月
2025年5月21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狮子期货有限公司(狮子期货)的前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兼董事何衍行(男)重投业界五个月,由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止(注1)。
证监会在采取上述纪律行动前,已处分狮子期货,原因是该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有关期间内没有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其他监管规定(注2)。
证监会认为,狮子期货的缺失可归因于何在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没有履行他作为狮子期货的负责人员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狮子期货由于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故未能妥善评估及管理与容许客户使用客户自设系统发出交易指示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和其他风险(注3及4)。证监会亦发现,狮子期货没有设立有效的持续监察系统,以侦测及评估客户帐户内的可疑交易模式。
证监会在决定对何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他及狮子期货没有勤勉尽责地监察客户活动,以及没有设立充足而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和监控措施。此乃属严重缺失,因为这可能会损害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和破坏市场的廉洁稳健;
有需要向市场传递具阻吓力的强烈讯息,以示有关缺失不可接受;及
他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备注:1.何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且在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隶属狮子期货,并获核准以其负责人员的身分行事。何在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不同时期亦是狮子期货负责整体管理监督、主要业务、营运监控与检讨、合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和风险管理的核心职能主管。他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狮子期货因没有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其他监管规定而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80万元。请参阅证监会2023年11月22日的新闻稿。
3.客户自设系统是由客户开发及/或指定的交易软件,以便他们能够透过互联网、流动电话及其他电子途径进行电子交易。
4.客户自设系统透过应用程式介面连接至狮子期货的经纪自设系统。应用程式介面提供一系列功能,让不同应用程式读取数据并与外部软件组件或操作系统互动。经纪自设系统是由交易所参与者或供应商开发的交易设施,以便交易所参与者能够透过互联网、流动电话及其他电子途径向投资者提供电子交易服务。
中顺证券期货有限公司
中顺证券期货有限公司因保证金贷款手法方面的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200万元并暂时吊销其负责人员的牌照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中顺证券期货有限公司(中顺)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20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在保证金贷款政策及手法方面犯有缺失(注1)。
证监会亦暂时吊销中顺负责人员兼核心职能主管沈振伟(男)的牌照,为期五个月两星期,由2025年5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注2)。
证监会经调查后发现,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中顺未有充分记录其保证金贷款政策,亦无严格执行某项规定 ── 在订定客户的信贷上限时须以证明其收入净额或资产净值的客观凭证作为参考。该公司亦未有规定管理层在豁免遵守保证金贷款政策时须辅以书面解释。
上述中顺的缺失构成了违反《操守准则》的规定(注3及4)。
证监会认为,中顺的缺失乃归因于沈没有履行他作为中顺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
证监会在决定对中顺及沈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中顺及沈曾于2021年因中顺在处理现金存款及第三方资金转帐时没有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而被证监会处分(注5);
沈于2009年在担任另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时,因没有适当并密切监察客户的交易活动而另遭证监会处分(注6);
中顺已采取补救措施,并改善其保证金贷款手法;
中顺及沈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方面表现合作;及
中顺的财务状况(注7)。
备注:1.中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沈自2011年8月22日起隶属中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并获核准以其负责人员的身分行事。
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4.有关《操守准则》内的相关条文,请参阅纪律行动声明。
5.请参阅证监会2021年3月15日及2021年7月19日的新闻稿。
6.请参阅证监会2009年8月19日的新闻稿。
7.若非考虑到中顺的财务状况及该公司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方面表现合作,证监会原应对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原讼法庭驳回无牌活动罪成者提出的上诉
2025年5月15日
赖嘉怡(女)早前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出的检控中被裁定无牌活动罪成及被判刑,由于她就此提出的上诉失败,故须即时入狱服刑两周(注1及2)。
东区裁判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裁定赖在未获证监会发牌的情况下,显示自己经营证券交易的业务罪成后,判赖入狱两周,并饬令赖向其无牌活动的受害人支付98,000元作为赔偿。
赖在裁判法院作出裁决后不久便提交了针对其定罪和判刑的上诉通知书。她获准保释以待进行上诉,有关聆讯今天在原讼法庭进行。
证监会提醒投资大众务必查阅证监会网站内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确保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公司及人士领有适当的牌照。
备注:1.赖经审讯后被裁定干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1)(b)及114(8)条所订的罪行。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证监会2024年3月14日及2024年10月30日的新闻稿。
2.法庭判案书将载于司法机构网站(法院参考编号:HCMA 459/2024)。
IPO申报企业/辅导企业公告
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艾玮先生:西南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股权融资二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行业务以来参与或负责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项目、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松发股份项目、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项目、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项目、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可交债项目、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上市项目、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顾书铭先生:西南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股权融资二部项目经理,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曾担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业五部经理,曾参与或负责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从事投行业务以来参与或负责了广东三求光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德高化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等项目的工作。
白云皓先生:西南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股权融资二部项目经理,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0年8月从事投行业务以来参与了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上市、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可交债等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孔辉焕、尹鹰、刘万钧、吴杰、王嘉辉、徐忠镜、蔡默涵、冯一鑫、唐天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7月5日出具“高新(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垠新材料锅炉房内东侧锅炉东侧南循环泵壳出现裂纹导致循环管路内高温导热油溢出遇到空气引发火灾,该单位违法造成火灾、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广垠新材料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广垠新材料已于2022年7月6日足额缴纳了罚款。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子公司山东友升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茌)罚【2023】111-1号),山东友升生产过程中喷淋设施未正常使用,罚款人民币32.50万元。
2023年11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子公司山东友升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茌)罚【2023】112-1号),山东友升生产过程中有1台锯切机未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罚款人民币4.81万元。
2022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扬税三简罚[2022]3303号和扬[税]三简罚[2022]330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江苏友升因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50元。江苏友升已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于2024年1月18日出具的海事罚字[2023]0110000782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因存在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百分之五且超过一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6,800元。发行人已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昭阳区税务局太平税务分局于2024年3月18日出具的昭阳太平分税限改[2024]58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南友升因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须于2024年3月21日前申报办理有关事项。云南友升已于规定时间内完成了―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的税款缴纳,共计金额100元。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发行人子公司漳州链芯因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处以50元罚款。前述行政处罚均系税务主管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为处罚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
2022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福建泓光因进口物品申报不规范问题被海关处以罚款4,800元。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李懿先生,2014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吴素楠先生,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等投资银行项目,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殷敖先生,2018年获得证券从业资格,殷敖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吴曙光、邓博韬、李硕、彭泰戈、袁碧、刘刚、李舒华(已离职)、齐家铖、盛俊栋。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佳辰先生,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2018年至今任职于国投证券。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紫金矿业2018年向不特定对象增发A股股票、紫金矿业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水晶光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广晟有色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项目。刘佳辰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邬海波先生,国投证券投资银行新材料行业组负责人、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悉尼大学金融硕士,2007年至今任职于国投证券。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小商品城200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华鲁恒升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洛阳钼业H股回归A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北信源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雪榕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新华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01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棕榈股份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同力股份2020年精选层公开发行、熙菱信息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广晟有色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项目。邬海波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雷迪先生,福特汉姆大学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紫金矿业2020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徐荣健先生、张毅先生、王子淳先生、张梓煜女士、陈凡儿女士、戴望先生。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忻健伟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亿华通IPO、敏芯股份IPO、红蜻蜓IPO、今世缘IPO、日发精机非公开发行、海翔药业非公开、长园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金冠电气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13年,具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忻健伟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朱哲磊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铜冠铜箔IPO、万盛股份非公开发行、浦发银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长江证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东方雨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铜陵有色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9年,具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朱哲磊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国泰海通指定张现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秦磊、张翼、邓超、王浩旻、汪伟勃、吴一昊、李永月、胡铅杰、王晓雪、白文轩、华志敏、周冠骅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张现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办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万帮能源IPO、长园集团可转债、海翔药业可转债、金冠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我爱我家重大资产重组、大康农业海外并购等项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9年,具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张现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025年4月18日2022年6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联合动力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2]43号),因联合动力与北京车和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车和家”)设立合营企业常州汇想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联合动力与北京车和家境内外营业额合计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联合动力与北京车和家未及时就此事项进行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科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科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2025/5/22江苏证监局
扬腾创新(福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2025/5/20福建证监局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2025/5/16浙江证监局
深圳尼索科连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2025/5/15深圳证监局
中电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2025/5/13江苏证监局
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2025/5/13深圳证监局
监管机构/券商官网相关公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夏建亭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监委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夏建亭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夏建亭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只讲人情不讲政治,长期与监管对象保持不正当往来,使用监管对象资源拉拢其他公职人员,为自己积攒人脉、谋取利益;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大额消费卡,让他人支付旅游费用;廉洁底线失守,既长期借用多人证券账户炒股,还充当资金“掮客”,为他人介绍资金炒股并收受高额感谢费;无视工作纪律,违规泄露稽查执法案件内部信息;纪法意识淡漠,与上市公司股东、高管等利益深度绑定,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利用职务影响干扰发行审核工作,公司上市后获取巨额收益。
夏建亭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夏建亭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夏建亭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监委研究,决定将夏建亭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4号)
一、核准卡塔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Qatar Holding LLC)成为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卡塔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受让你公司238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10%)无异议。
二、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
2025年5月15日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变更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申请反馈意见
一、请股权受让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就你公司7名股东认购增发股份后是否在国信证券提名董事进行说明。
二、请国信证券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就其是否符合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进行补充说明,证明材料附后。
三、请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补充提供2024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
四、请国信证券结合2024年经审计财务数据,测算收购万和证券后相关指标在行业的排名情况。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际控制人申请,2025/5/15材料接收,2025/5/22补正。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许可〔2025〕1号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开业筹备工作。
三、你公司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四、你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管理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自首次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我局将对你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进行审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相关情形的,可作出不予延续你公司许可证的决定,你公司将不得继续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5月21日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5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5年5月15日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2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5年5月21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06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浦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向客户介绍人支付报酬,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为客户“绕标套现”提供便利,客户回访不规范、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条第五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引以为戒,切实整改,强化人员管理,开展违规问责,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广西证监局
2025年4月18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证审纪〔2025〕15号
当事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
贾超,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陈金科,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3年5月8日,本所受理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因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0年和2021年发行人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中资产总额分别为1.39亿元、5.29亿元,净资产分别为0.64亿元、3.95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0.61亿元、1.2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14亿元、0.32亿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向本所提交的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不规范行为已完整披露且整改完毕,整改后内部控制健全并有效运行。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对报告期内部分原始业务资料进行重新制作,对2020年至2022年6月的财务核算进行重新整理(以下简称理账)。一是理账前后财务数据差异较大。2020年,发行人母公司单体报表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理账前后差异率分别为43%和36%,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差异率分别为20%和24%。二是存货理账未依据原始业务单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增长较快,分别为0.65亿元、1.20亿元、1.47亿元和1.84亿元。经查,发行人对存货进行理账的依据并非原始业务单据,而是由仓库人员制作且仅由仓库人员审核的出入库单,部分存货入库对应的供应商发货单系后补。
上述行为反映出发行人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简称《发行类第5号》)5-8的规定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未审慎核查理账涉及的原始业务资料单据,核查过程中未获取原始业务单据作为穿行测试的支持性证据,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2年发行人研发费用为1220.68万元。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向本所提交的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发行人建立了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各期研发费用核算准确。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研发费用内控不规范情形。一是研发资料与其他业务资料不匹配。2022年,发行人共开展10个研发项目,其中7个项目存在研发信息不匹配的情形;研发资料原件与相关审计底稿存在明显差异;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时间与其在职时间不一致。二是研发领料存在不规范情形。2022年,发行人部分研发领料单据制单人为行政文员且未提供相关研发需求以及实际领用人的相关资料;存在将2021年领用的研发材料通过手工调整为2022年研发领料等不规范情形。三是研发样机会计处理不规范。发行人报告期内共形成11台研发样机,部分研发样机的编码与销售合同记载的产品编码一致且该产品编码具有唯一性,但发行人未做会计处理。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资料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发行人研发活动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要求及核算的规范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三、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隔膜压缩机,该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0.60亿元、1.27亿元、2.19亿元和1.3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各期均超过90%。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向本所提交的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意见称,发行人依据客户出具的验收单确认收入,营业收入确认真实、准确。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不规范情形。一是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发行人存在零件未完整发货即确认设备收入的情形,2021年、2022年涉及金额分别为230万元、2823.75万元。发行人部分委外验收设备存在两份验收单但未充分说明其合理性,2021年、2022年涉及金额分别为969.47万元、220.07万元。二是部分验收单据不规范。发行人部分验收单系复印件或扫描件、客户未盖章或未签署验收时间。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验收单不规范等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四、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克钦、杨瑞杰占用发行人资金6754.31万元,主要用于个人股票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归还个人贷款等。截至报告期末,罗克钦、杨瑞杰已归还前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罗克钦、杨瑞杰上述占用发行人资金中部分资金的最终流向,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任继伟(董事、副总经理)、黄琰(董事、副总经理)与自然人之间存在的大额资金往来核查不到位,前述资金净流出合计1100.60万元。一是遗漏核查报告期内罗克钦向发行人间接股东张某转账300万元的资金流水,张某将该笔资金通过芜湖喜粤新媒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喜粤新媒三号)向发行人出资,喜粤新媒三号为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二是对罗克钦、杨瑞杰、任继伟、黄琰与自然人之间存在的上述大额资金往来主要通过访谈确认净流出资金的性质,未获取借款协议等充分客观的核查证据。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要求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进行充分审慎核查,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全面深入核查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资金来源。
五、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了A轮、B轮融资,相关投资协议涉及对赌回购条款,A轮投资方享有效力恢复条款等。2022年8月,发行人签署了补充协议解除上述对赌回购协议,上述条款自始无效。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与投资方签署的上述投资协议中,除上述已披露的条款外,还明确约定了A轮投资方单独享有的业绩承诺条款,以及两轮投资方享有优先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特殊权利等其他特殊权利条款,但发行人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的要求在首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在本所审核问询后,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交的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对相关条款内容及协议解除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前述审核问询回复未对外披露。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及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未能保证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未披露其在报告期内进行理账且理账前后财务数据差异较大,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本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作为项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本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23日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郑扬、陈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5号)
当事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郑扬,保荐代表人;
陈实,保荐代表人。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人,郑扬、陈实作为国投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国投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申请过程中,出具了相关项目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的核查意见。经查明,国投证券最近一年因首发上市业务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以下简称《审核规则》)规定的“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得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国投证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上述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国投证券未审慎关注可能影响审核程序适用的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郑扬、陈实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郑扬、陈实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1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1号)
吴瑜:经查,你在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为客户在公司外部平台进行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参与提供个别询价、转发报价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
2025年5月6日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个别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核查不充分。二是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不完善。三是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的监控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吉林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同时,你营业部要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
关于对童学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童学俊:经查,华西证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你作为华西证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对所辖证券营业部合规运营不到位承担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所辖证券营业部的合规管理,提升合规检查有效性,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
关于对魏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魏谦:经查,华西证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深入整改问题,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切实提升营业部合规管理水平。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0号)
雷涛:经查,你在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原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但开展了期货业务活动,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福建证监局
2025年5月19日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5〕169号)
当事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本所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等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明,申港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内部制度中未明确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牵头部门,未对重点分支机构管理作出相关规定,与2023年本所开展非现场检查期间其填报的情况不符;分支机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考核约束力度不足;重点监控证券名单不够完整准确,重点监控账户名单调整不及时;对频繁触发预警的客户管控不到位,未按本所要求及时对相关客户提示风险,未及时向客户传达本所相关函件;未按本所投教工作要求宣传相关业务规则。本所2022年对申港证券采取了口头警示措施、2024年采取了约见谈话措施,但其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情况未见明显改善。
申港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第5.1条、第5.2条、第5.6条、第5.8条、第7.1条、第7.3条,《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3号——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以及《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第12.1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16日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证函〔2025〕479号)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7日,本所受理了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为项目保荐人。经查,五矿证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发出商品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余额占各期末存货比例分别为45.35%、71.79%、75.22%和79.14%。本所审核问询重点关注了发行人对其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成本归集是否完整、准确,以及中介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是否充分。五矿证券发表核查意见称,对发行人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进行了抽盘,并通过倒轧方式复核了发出商品数量,报告期内发行人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账面数量与盘点数量无差异,成本归集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一是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未对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执行盘点程序,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发行人未披露发出商品环节存在的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行人采取先发货、后签合同模式,销售合同未与发出商品匹配,导致发出商品与销售出库、成本结转勾稽关系不准确,影响期末发出商品余额准确性。此外,2022年度个别客户发出商品少结转成本,涉及金额231.55万元,部分已确认的收入存在合同缺失。三是发行人存在部分发出商品结构及收入结构的披露不准确、库龄披露错误、成本披露口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部分配售业务采购产品支付的款项披露错误等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五矿证券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发行人存在的前述异常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且未督促发行人对前述事项予以准确披露。此外,五矿证券在发出商品核查过程中还存在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相关异常情形未予以进一步核实的情况。
二、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及相关内部控制情况核查不到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称,直销业务(非代储代销)模式、经销模式下,发行人在经客户最终认可验收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单后确认收入。直销业务(代储代销)模式下,根据双方认可的对账单确认收入。本所审核问询对发行人确保收入确认准确性的内部控制措施等进行了重点关注,五矿证券发表意见称,发行人在制度、流程上均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措施。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发行人存在无验收确认单即确认收入的情况,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部分收入以明细对账单、到货单作为确认单据,个别收入确认凭证未附任何单据。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无验收单情形占比分别为5.92%、3.09%、7.20%和16.40%。二是发行人部分收入确认单据存在跨期情况,跨期收入金额为2571.21万元,对应结转营业成本约为1811.80万元,对2022年利润总额影响额约为759.42万元,占2022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0.33%。三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披露配售类贸易业务相关情况,仅披露了保供类贸易业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五矿证券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前述收入确认相关异常情况,相关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且未督促发行人对前述事项予以准确、完整披露。
三、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核查不到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0-2022年,发行人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1026.21万元、1414.07万元和1437.77万元,复合增长率18.37%。本所审核问询对研发人员认定、研发材料归集准确性及相关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五矿证券发表意见称,研发人员认定准确、研发费用归集准确、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以下不规范情形,发行人未充分披露或者说明,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研发领料、投料、大试环节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部分研发领料未准确、完整记录出入库情况及后续去向,试生产环节缺乏相关控制措施,大试数量缺少审批程序等。部分研发内部控制制度直至申报后才陆续建立。二是研发薪酬计算不准确。发行人认定的部分专职研发人员实际工作包含非研发工作,部分认定为非专职研发人员的销售人员薪酬核算不准确,研发工时统计缺少合理证据。
五矿证券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研发内控、研发薪酬核算方面存在的相关异常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且未督促发行人对研发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予以充分披露。
四、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和生产入库相关内部控制核查不到位。
本所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耗用和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投入产出比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成本归集是否完整、准确。五矿证券发表意见称,相关成本归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金额分配准确。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和生产入库内部控制不规范,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但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说明或者披露,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原材料采购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成本会计同时负责外购入库单的制单、记账、审核,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同时负责原材料领用和指挥生产。二是生产领料、投料、成品灌装及产成品入库环节缺乏控制和记录,如原材料领用出库单基于生产数量推导得出,推导过程无相关内部控制措施验证其准确性,生产投料流程主要依靠手工记录且无监督、复核的相关证据。
五矿证券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发行人存在的前述异常情况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且未督促发行人对原材料采购与生产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予以充分披露。
五、对发行人销售服务商核查不到位。
销售服务商为发行人重要销售渠道,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实现收入占比从2020年度的27.07%上升至2023年1-6月的55.18%。本所审核问询对销售服务商模式的核查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五矿证券发表核查意见称,检查了销售服务费合同及相关会计凭证、执行了资金流水核查程序等,并对销售服务商的具体服务内容、交易真实性等发表了肯定性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和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对销售服务商的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五矿证券未核查部分超过《资金流水核查报告》中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的销售服务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人员与发行人有关主体之间的资金流水,且《资金流水核查报告》对部分项目款项往来列示不完整。二是对销售服务商工作内容核查不到位。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了销售服务商具体服务内容,但五矿证券未取得相关文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进一步核实验证。三是对销售服务费计提准确性核查不到位。发行人计提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为销售服务期间内对应客户向发行人的采购数量乘以单价,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通常为一年。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个客户对应多个销售服务商的情况,且销售服务商变动频繁,部分销售服务合同未见签署时间,无法准确判断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期间。五矿证券未针对前述情况对发行人销售服务费计提的准确性予以进一步核实验证。
六、其他核查问题。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五矿证券还存在以下核查问题:
一是对发行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情况核查不到位。发行人金蝶系统部分操作日志缺失,未按照发行人制定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要求对财务数据进行有效备份,以及发行人财务总监兰颖同时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未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五矿证券未对发行人相关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不规范进行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披露。
二是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核查不到位。发行人部分“三会”文件无对应的用印申请及审批记录且用印管理存在不规范,五矿证券对此未进行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披露。
三是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遗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部分账户。对部分自然人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仅获取当事人说明或访谈个别交易对手方等证据。已经执行的核查程序还存在获取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等情形。
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缺失部分函证核查底稿,未对部分回函不符情况执行替代测试,部分底稿复制了会计师工作底稿但未见五矿证券执行复核程序。
五是访谈及走访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工作底稿中未见部分被访谈人身份证明文件、实地走访照片、客户营业执照等,未见五矿证券对发行人2023年1-6月第一大客户执行访谈程序。
五矿证券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三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矿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五矿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五矿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五矿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16日
关于对王文磊、颜昌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深证审纪〔2025〕12号)
当事人:王文磊,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颜昌军,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2年12月27日,本所受理了山西凝固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王文磊、颜昌军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王文磊、颜昌军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发出商品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一是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未对储存在客户处的发出商品执行盘点程序,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发行人未披露发出商品环节存在的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行人采取先发货、后签合同模式,销售合同未与发出商品匹配,导致发出商品与销售出库、成本结转勾稽关系不准确,影响期末发出商品余额准确性。此外,2022年度个别客户发出商品少结转成本,涉及金额231.55万元,部分已确认的收入存在合同缺失的情况。三是发行人存在部分发出商品结构及收入结构的披露不准确、库龄披露错误、成本披露口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部分配售业务采购产品支付的款项披露错误等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发行人存在的前述异常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且未督促发行人对前述事项予以准确披露。此外,保荐代表人在发出商品核查过程中还存在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相关异常情形未予以进一步核实的情况。
二、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及相关内部控制情况核查不到位。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发行人存在无验收确认单即确认收入的情况,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部分收入以明细对账单、到货单作为确认单据,个别收入确认凭证未附任何单据。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无验收单情形占比分别为5.92%、3.09%、7.20%和16.40%。二是发行人部分收入确认单据存在跨期情况,跨期收入金额为2571.21万元,对应结转营业成本约为1811.80万元,对2022年利润总额影响额约为759.42万元,占2022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0.33%。三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披露配售类贸易业务相关情况,仅披露了保供类贸易业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前述收入确认相关异常情况,相关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且未督促发行人对前述事项予以准确、完整披露。
三、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核查不到位。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不规范情形,发行人未充分披露或者说明,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研发领料、投料、大试环节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部分研发领料未准确、完整记录出入库情况及后续去向,试生产环节缺乏相关控制措施,大试数量缺少审批程序等。部分研发内部控制制度直至申报后才陆续建立。二是研发薪酬计算不准确。发行人认定的部分专职研发人员实际工作包含非研发工作,部分认定为非专职研发人员的销售人员薪酬核算不准确,研发工时统计缺少合理证据。
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研发内控、研发薪酬核算方面存在的相关异常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且未督促发行人对研发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予以充分披露。
四、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和生产入库相关内部控制核查不到位。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和生产入库内部控制不规范,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但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说明或者披露,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原材料采购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成本会计同时负责外购入库单的制单、记账、审核,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同时负责原材料领用和指挥生产。二是生产领料、投料、成品灌装及产成品入库环节缺乏控制和记录,如原材料领用出库单基于生产数量推导得出,推导过程无相关内部控制措施验证其准确性,生产投料流程主要依靠手工记录且无监督、复核的相关证据。
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发行人存在的前述异常情况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且未督促发行人对原材料采购与生产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予以充分披露。
五、对发行人销售服务商核查不到位。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和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对销售服务商的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代表人未核查部分超过《资金流水核查报告》中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的销售服务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人员与发行人有关主体之间的资金流水,且《资金流水核查报告》对部分项目款项往来列示不完整。二是对销售服务商工作内容核查不到位。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了销售服务商具体服务内容,但保荐代表人未取得相关文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进一步核实验证。三是对销售服务费计提准确性核查不到位。发行人计提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为销售服务期间内对应客户向发行人的采购数量乘以单价,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通常为一年。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个客户对应多个销售服务商的情况,且销售服务商变动频繁,部分销售服务合同未见签署时间,无法准确判断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期间。保荐代表人未针对前述情况对发行人销售服务费计提的准确性予以进一步核实验证。
六、其他核查问题。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保荐代表人还存在以下核查问题:一是对发行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情况核查不到位。发行人金蝶系统部分操作日志缺失,未按照发行人制定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要求对财务数据进行有效备份,以及发行人财务总监兰颖同时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未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保荐代表人未对发行人相关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不规范进行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披露。二是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核查不到位。发行人部分“三会”文件无对应的用印申请及审批记录且用印管理存在不规范,保荐代表人对此未进行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披露。三是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遗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部分账户。对部分自然人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仅获取当事人说明或访谈个别交易对手方等证据。已经执行的核查程序还存在获取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等情形。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缺失部分函证核查底稿,未对部分回函不符情况执行替代测试,部分底稿复制了会计师工作底稿但未见保荐代表人执行复核程序。五是访谈及走访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工作底稿中未见部分被访谈人身份证明文件、实地走访照片、客户营业执照等,未见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2023年1-6月第一大客户执行访谈程序。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三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保荐代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保荐代表人王文磊、颜昌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王文磊、颜昌军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16日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证函〔2025〕477号)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在担任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表意见不准确。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就发行人存货管理及核算等情况进行了问询。保荐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测试了销售、采购流程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有效性,抽查了相关支持性文件,并发表了“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存货管理制度,制定了《存货管理办法》并有效实施”等肯定性意见。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存货管理存在部分销售出库单的创建及审核不符合其《存货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分销售出库单与报关单及其他业务单据记录的信息不匹配等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审核问询回复不准确。
保荐人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前述发行人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且未督促发行人完整、准确披露。
二、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表意见不准确。
在本所审核过程中,保荐人对发行人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研发投入的归集准确”“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可验证”等。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多次调整、后补与研发相关的数据和单据,但未能提供合理说明。相关不规范行为在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仍在持续发生,发行人对研发相关内部控制的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发行人申报文件中披露的2023年1月至6月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金额前后不一致。保荐人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且未督促发行人完整、准确披露。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还存在认定的部分专职研发人员所属部门为非研发部门,部分研发领料的领用部门为非研发部门等异常情形,保荐人未对此充分关注,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
三、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等主体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一是未对发行人子公司部分账户执行核查程序。二是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包括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滕芳萍报告期内购买大额理财产品和证券期货产品的资金去向及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披露的部分资金用途与实际不符,未充分核查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与部分亲友之间借款资金用途等情况。
四、对发行人与Certus集团交易等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关注了发行人与Certus集团交易情况、汽车金属零部件表面处理业务单位成本下降的原因、媒体质疑等情况,并要求保荐人对此进行核查。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对该审核关注事项核查不到位,存在未充分核查媒体质疑的发行人向Certus集团销售的运费货值比等问题,以及有关发行人汽车金属零部件表面处理业务单位成本下降原因的核查工作底稿中缺少支撑性证据等问题。
五、函证、访谈等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函证、访谈等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未对部分未回函函证执行替代程序、部分回函不符的函证未见执行调节程序的底稿或未对回函差异进行合理分析,无法提供部分函证核查程序的控制表或记录底稿、未关注并核查不同供应商的发函收件人或回函寄件人一致情形等。二是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部分访谈底稿未见被访谈人身份证明文件、电话访谈录音或视频访谈文件等材料,未充分关注并核查部分被访谈人名片显示的工作单位与受访单位不一致的情形等。
中航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航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中航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23日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毛军、陈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5〕10号)
当事人:毛军,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陈静,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2年9月28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毛军、陈静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毛军、陈静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表意见不准确。
二、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发表意见不准确。
三、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四、对发行人与Certus集团交易等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
五、函证、访谈等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毛军、陈静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对保荐代表人毛军、陈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毛军、陈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23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4号)
当事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宁,保荐代表人;
吴鹏,保荐代表人;
黄艺彬,保荐代表人;
李婉璐,保荐代表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人,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作为中信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中信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申请过程中,出具了相关项目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的核查意见。经查明,中信证券最近一年因首发上市业务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以下简称《审核规则》)规定的“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得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中信证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上述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中信证券未审慎关注可能影响审核程序适用的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及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14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郭清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号)
郭清平:
经查,你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新赣州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超出公司授权的执业范围,向他人推介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信息及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
八条第八项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西证监局
2025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当事人:朱丽,女,1979年8月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丽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朱丽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朱丽为证券从业人员。
朱丽于2019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28日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乌鲁木齐东风路营业部,担任财务主管,系证券从业人员。
二、朱丽违规买卖股票。
徐某花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9月23日和2020年7月13日在长江证券、中银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朱丽控制使用“徐某花”上述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买入金额29,523,706.00元,累计卖出金额29,411,955.17元,合计亏损200,570.35元。账户内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为朱丽本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劳动合同、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朱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丽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5年5月7日
西南期货有限公司
关于对西南期货有限公司长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7号)
西南期货有限公司长春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异常交易行为核查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排查风险。二是对居间业务合规管控不足。对个别居间人名下客户与公司其他客户IP地址、MAC信息均一致的情形回访工作不充分,对个别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MAC信息一致情形未予以核查。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吉林证监局
2025年5月20日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分支机构:
企业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张浩雷
地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成立日期:2025-05-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分支机构:
企业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陈品卉
地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成立日期:2025-05-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因经营需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即将撤销并停止营业。营业部客户将于2025年5月16日整体迁移至中泰证券河北分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不慎遗失,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1U34U,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流水号:000000045380,颁发日期:2023年6月9日,声明作废。
发债机构相关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因该事项属于向普通股股东分红的情形,触发上述债券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特提醒投资者注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肯定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竞争实力较强、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拥有业内领先的科技金融模式以及财富管理转型成效显著等正面因素对公司整体经营及信用水平的支撑作用;同时,中诚信国际关注到,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盈利稳定性面临一定挑战、业务发展对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以及投行业务恢复成效仍待持续检验等因素对公司经营及信用状况形成的影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2025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国信证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国信证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2025〕2722号)
国信证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标的公司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10日,上述事项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同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万和证券变更主要股东等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万和证券成立于2002年,是深圳市市属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截至2024年末,万和证券资产总额为115.25亿元,净资产为55.12亿元。2024年,万和证券实现营业收入5.14亿元;实现净利润0.64亿元。如本次交易顺利完成,万和证券将成为国信证券控股子公司,或将有利于国信证券扩大业务规模及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尚需经有权监管机构审核通过、核准及同意注册后方可正式实施。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需对本次交易后续进展情况保持关注。
2022-2024年末,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涉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行上市保荐业务、经纪业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等,针对上述被处罚的业务,公司均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基金机构相关公告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3日,CHEN SUN新任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不再代任。
CHEN SUN,2025年5月加入富达基金担任总经理职务;1998年7月至2025年5月历任嘉信理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Tradeweb(萃达万博)亚洲区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0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国雄因正常人事调整离任,刘宇履新兴证资管董事长。刘宇先生自1991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财务部副总监、拟上市企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西藏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等职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0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杨竞霜因个人原因离任,刘伟新任嘉实基金首席信息官。过往从业经历:2010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历任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0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勇因个人原因离任。钟文岳新任招商基金总经理。钟文岳,1992年7月至2015年6月曾在中农信福建集团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厦门海发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工作。2015年6月至2023年6月在招商基金工作,曾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2023年7月至2025年5月在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党委副书记、总裁。2025年5月加入招商基金,现任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6日,王重昆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法规处干事、秘书处秘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领先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丰图北控(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一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5日,钱文海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董事长翁振杰因换届离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5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坤因工作调整离任,专注于投资管理工作。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4日,刘江女士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江女士,英国密德萨斯大学金融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人事教育处办事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负责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部负责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直销部、电子商务部部门总监,兴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代理业务处、资本市场处处长。2017年4月加入财通基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陈永东因工作调整离任,郑茂林新任国证资管首席风险官。郑茂林现任国投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中信证券深圳管理总部业务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第一证券内核小组副组长、华南投行总部副总,国投证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执行总监、投资银行业务执行总经理,国投国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叶顺德因工作需要离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威代任。张威曾任职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企大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6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监鲍无可因个人原因辞职,同时卸任所有在管产品。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3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聘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经与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民商基金)协商一致,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5年5月26日起终止民商基金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基金转换等相关销售业务
期货机构相关公告
长安期货有限公司
因业务发展需要,长安期货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由王丕屹变更为李文杰。我公司已完成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变更手续,换领了《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名称变更为“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为“上海市中山北路2550号1幢02楼B223-B225室”。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因业务发展需要,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营业场所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3601A”变更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721号万达写字楼B幢1906-2”。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营业场所自编房号调整,营业场所由“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4号院1号楼-5至32层101内12层1211”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4号院1号楼-5至32层101内12层1201-102”。此次变更仅涉及自编房号调整,北京分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并未发生改变。
华宝期货有限公司
因业务发展需要,华宝期货有限公司唐山营业部营业场所近期由“唐山市路北区友谊东辅路凤之梦休闲商务广场1号楼505、506号”搬迁至“唐山市路北区银水大厦 1218号”。
华源期货(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华源期货(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26幢5层501”。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营业场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方恒国际中心A座11层”。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华源期货(北京)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方文龙”,营业场所变更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新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中海·青年路)办公楼A栋/单元30层(7)-(11)办公号”。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华源期货(北京)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名称变更为“华源期货(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黄勇”,营业场所变更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6号商务项目(创谷育成特区)A-2栋/单元1-19层(1)办公号华翔中心写字楼15层1503室”。现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因业务发展需要,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营业场所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2110、2111号房间”变更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2110号房间”。
盛达期货有限公司
盛达期货有限公司新设立浙江分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现已正式开业。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因业务发展需要,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暨分公司负责人由“朱辉”变更为“陶彬宇”,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