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人犯罪治理,有些话想说

图片来源于大象新闻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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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西藏定日县珠峰景区发生一起恶性砸车事件,一名29岁精神病患者索某向过往车辆投掷石块,造成5车损毁、1人受伤。

两天前,河北廊坊广阳区持刀伤人刑事案受害者家属申请对行凶者谢某某进行第二次精神鉴定。

5月27日,备受关注的成都27岁女子在家门口遭精神分裂者捅刺身亡案,原定当天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庭前会议后法院决定延期开庭。

短短数日,这三起案件以极端方式将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归责与社会救助问题,再次潮水般推至公众视野。

近年来,每有精神病人恶性案件发生,尤其是当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突破社会安全底线时,舆论场上往往形成要求追究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压倒性声浪。

这种集体情绪背后,交织着法律认知的错位、对制度公信的质疑以及社会心理的深层焦虑。‍

法律归责:游离于“医学标准”与“人性理性”之间

公众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愤怒,首先源于社会安全秩序崩塌带来的生存焦虑。

数据显示,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陌生人受害比例远超熟人,尤其是青少年与老年人成为高危群体,这种无差别攻击特征加剧了普遍的不安全感。当法律以“无刑事责任能力”免除精神病人刑罚时,公众直观感受到的并非人道主义关怀,而是对潜在威胁失控的恐慌。在廊坊持刀杀人案中,凶手作案后清洗证据等“理性”举动,与公众认知中完全失控的精神病人刻板印象形成强烈冲突,进一步动摇了对司法鉴定的信任。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朴素正义观与现代法治原则的碰撞。中国传统伦理中的“杀人偿命”观念,与刑法中“无责任能力不担刑责”的理性设计形成尖锐对立。谢某某一案中,一面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可能免于刑责,另一面却是一位24岁的女性在天降横祸中失去生命,网民更容易看到那个悲痛欲绝的母亲,以及这背后自然被联想到的非对称悲剧:无辜者承受全部代价,加害者获得制度庇护。

当代刑法体系中,精神病人免于刑责的法理根基在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严格适用。该原则要求刑事责任的认定须同时满足客观违法性与主观可谴责性:精神病人虽实施危害行为(客观不法),但因病理因素导致其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主观责任缺失),其行为本质上是疾病的外化而非自由意志的产物。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八条对特殊人员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规定亦采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法条一旦进入司法个案,焦点就成了如何认定“精神病人”,以及如何准确区分“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作为难得的共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认定需满足“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双重条件。医学标准指向专业司法鉴定,心理学标准则需证明犯罪时行为人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在定日县案件中,索某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直接送医监管,而广阳区案件中,谢某某虽被初步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但家属对其“挑选目标、清洗证据”等行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这一矛盾恰是当前司法实践的缩影——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往往因信息不透明而遭受挑战。

法律界普遍认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认定需结合案发前后行为逻辑。例如,谢某某作案后更换衣物、处理凶器的行为,可能被解读为具备现实动机的“理性”表现,进而影响对其“控制能力”的判定。然而,医学鉴定的专业性要求与公众对“精神病免罪”的直觉排斥形成张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并非完全丧失现实感知,其行为可能混杂病理冲动与部分理性选择。这种复杂性要求司法程序在技术理性与人性经验之间寻求平衡,而当前制度对鉴定异议的处理仍显单薄——尽管允许重新鉴定,但跨区域、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机制尚未完善。

图片来源于北京日报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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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缺位:从家庭伦理到公共责任的转移之痛

精神病人犯罪的另一重困境在于监护责任的模糊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是民事赔偿的第一责任人;若被监护人拥有财产,则优先以本人财产赔偿。然而,现实中监护人往往面临经济与能力的双重匮乏。例如,西藏砸车案中的索某若家境贫困,其家庭可能无力承担车辆维修与医疗费用,最终赔偿责任或转嫁至社会保障体系。

更严峻的问题在于监护失职的惩戒机制缺失。法律虽规定监护人未尽看管义务需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看管义务”的边界难以界定。以谢某某案为例,若其家属曾积极送医却因医疗资源不足未能及时治疗,是否构成“失职”?目前,我国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支持体系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财政补贴、心理援助等配套措施。当家庭监护功能崩溃时,风险便向公共领域蔓延——政府强制医疗成为最后防线,但其启动条件严苛,仅适用于“暴力行为且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极端情形。

图片来源于大象新闻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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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体系:医疗资源匮乏与制度衔接断裂

我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断层在案件中暴露无遗。据调研,部分地区精神科医师密度不足0.1人/万人口。这导致大量患者游离于监管之外,直至酿成恶性事件后才被强制收治。

制度层面的割裂同样加剧管理难题。卫健、公安、民政三部门的协作机制长期存在权责不清问题。例如,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收治需民政部门介入,但诊断与强制医疗又依赖卫健与公安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的缺失使各部门无法实时掌握患者动态,重复登记与监管真空并存。此外,社区康复服务的空白导致患者出院后难以融入社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倡导“医院-社区”一体化康复模式,但多数地区社区康复中心形同虚设,患者被迫在“医院囚笼”与“家庭放任”之间循环。

重构路径:在安全与尊严之间寻找平衡

破解精神病人治理困境需多维制度创新。首先,应提高司法鉴定透明度,建立跨区域鉴定协作机制与专家听证制度,允许受害者家属参与鉴定过程质证。其次,完善监护人支持体系,通过税收减免、监护津贴、喘息照护服务等减轻家庭负担,同时对屡次失职监护人引入信用惩戒。再者,需强化公共卫生投入,将精神障碍纳入医保慢性病管理,扩大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药物覆盖面,并在偏远地区推行流动诊疗车与远程医疗。

更深层的改革在于构建社会共治网络。可借鉴广东、浙江等地经验,建立“公安排查-卫健治疗-民政救助-残联康复”联动机制,利用大数据平台实现患者动态监测。对于高风险患者,探索电子手环定位、社区预警等非羁押管控手段,平衡人身自由与公共安全。

三起案件中的受害者与施害者,实则是同一制度裂缝下的双重受害者。当法律在“治病”与“惩罪”之间摇摆,当社会在“恐惧”与“同情”之间分裂,我们亟须超越非黑即白的道德审判,转向更精细化的制度设计。

精神病人的归责与救助不仅关乎司法正义,更考验一个社会的文明底线——它需要法律的技术理性,更需要对人性的深刻体察。唯有将个体的悲剧转化为制度进步的推力,方能在安全与尊严之间架起希望的桥梁。

但愿类似三起案件那样的悲剧越来越少!

但愿类似三起案件那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作者:王顾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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