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合并11万元。据报道,洛阳市西工区一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近日,该起行政非诉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不久前,福建福州也有类似个案传出。当地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收到5万元罚单,还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加了5万元罚款。经催告,其无力履行,当地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最终,此案二审尘埃落定:法院裁定维持原一审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这两起引发围观的官司,均以卖菜者胜诉告结。相对于之前行政执法中明显的过罚失衡,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通过依法裁判传递出司法的温情,也彰显出司法的意义。通过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一方面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另一方面,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鲜活的个案,也是最好的法治教育素材,案件的广为传播,能让更多公民知晓法律常识,提升法治意识。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西工区法院不但在个案裁判中,“打脸”申请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还在裁判之后发出司法建议,着意提醒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个案裁判只及于个案。虽然每起个案的事实不尽相同,但类案裁判的法律依据常常相通。司法建议针对不特定的行政行为,恰可强化“审理一案教育一批”“裁判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以洛阳个案为例。菜农卖菜获利21元被罚款11万元,是因为数额相差悬殊,为了照拂菜农,法院不顾食品安全而网开一面吗?当然不是。违法应担责,过罚应相当,这与责任人是强势还是弱势,是菜农还是权贵,获利多寡并无关联。
卖菜摊主姜某所售卖的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表面上看,确属违法,理当依法追究。问题是,姜某蔬菜摊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在执法部门和食品检验机构的保驾护航之下,批发市场所售蔬菜理应为安全食品。姜某在一个合法的批发市场,却买到了一批农残超标蔬菜,他首先是一名受害人。在整个责任链条上,批发商家、批发市场、检验机构、对该批发市场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都是责任人。如果配备了专业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市场都检不出某批蔬菜农残超标,却要求一个菜农确保其买自批发市场的蔬菜是安全的,岂非强人所难?
从执法对象上看,食品安全的所有环节均不应疏漏,包括以菜农为代表的销售终端。从执法重点上看,应将种植方、批发商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若种植和批发这两大领域能确保无农残超标等食品安全问题,又怎会有“菜农赚数十被罚数万”的个案频频发生?
类似个案引发舆论关注和质疑之处还在于,遭遇“天价”处罚的菜农多为初次违法,并无销售问题食品的主观故意。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对非主观故意且能及时改正的首次轻微违法,坚持“天价”罚单还多有加罚后续,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权力不可任性,执罚不能机械。这些过罚不当的个案被法院“打脸”,是司法监督的应有之义,也是给一些执法部门持续敲响的警钟。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