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行的执业质量考核标准再迎修订。3月21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从优化指标体系、完善结果分类方式、强化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由于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市场影响恶劣,此次修订增设“业绩下滑调整”作为扣分指标。此外,此次修订删除了“保荐机构连续3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的规定。这一变化意味着,连续3次获得A类的投行仍将被纳入常态化、滚动式的现场监管机制之中。
A类投行保荐数量不低于3家
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共6章30条,整体架构与修订前保持一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增设“业绩下滑调整”指标。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市场影响恶劣,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本次修订在“成长能力”指标中增设“业绩下滑调整”子指标。该子指标为扣分指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50%的,该公司当年上市公司质量部分得分扣5分。
《评价办法》显示,评价体系包括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权重占比7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权重占比30%)和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三个部分。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主要衡量公司的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及治理质量等情况。
具体而言,公司经营质量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创新能力三部分。成长能力下设营业收入增速、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速、业绩下滑调整三个指标。
二是调整部分指标赋值方式。第一,“现金分红比例”指标原按分红比例10%以上、0—10%以及0三档赋值,本次修订调整为按分红比例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的排名赋值,提高指标得分区分度。第二,市值类指标(包括“总市值”“市净率”“年化回报率”)原根据公司年初第一个交易日或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股价进行计算。为减少股价短期波动影响,调整为根据公司年初或年末20个交易日股价收盘均价计算。
三是优化评价结果为A类的条件。鉴于评价年度保荐上市的公司数量较少不足以客观衡量保荐机构整体执业情况,增加“评价结果为A类的保荐机构,原则上评价年度纳入上市公司质量评价范围的保荐上市项目数量不低于3家”的规定。
四是完善评价结果运用。为落实《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中介机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等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删除“保荐机构连续3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的规定。
秉承开门立规的精神,前期沪深交易所就《评价办法》向保荐机构定向征求了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建议;对于部分暂未采纳的意见,后续将视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考虑;涉及规则理解或者问题咨询的,后续将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进市场主体的理解。
每年9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
沪深交易所自2023年7月联合发布《评价办法》以来,已完成2023年度、2024年度两次试评价。评价结果总体上能够较好反映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发挥了引导保荐机构转变执业理念,提高申报质量的积极作用。
据悉,由于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开展评价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办法》设置一年过渡期,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去年,上交所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表示,2023年度评价共涉及103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保荐机构,6家保荐机构划分为A类、20家保荐机构划分为B类、8家保荐机构划分为C类,其余69家保荐机构因相关年度无保荐上市公司或者无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项目被划分为N类。2023年度评价结果适用过渡期有关安排,两所前期已向各保荐机构“一对一”告知评价结果。
在过渡期满后,根据《评价办法》,沪深交易所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上一年度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每年第三季度末前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评价结果。
作者:徐蔚
微信编辑:刘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