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新项目引进步伐,壮大我区相关产业,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动区域产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部经济类
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或注册资金(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年销售(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该企业在本地区外全资或控股公司、分公司原则上不少于2个的企业。
对新增总部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达到500万元,并且以后每年形成地方本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三年内第一年按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60%、后二年按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4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
(负责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
二、工业、商贸、文旅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1.项目落地奖励。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工业、商贸、文旅类项目,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指除中央和省财政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之外的企业各类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厂房和设备等投资实际完成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
2.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工业、商贸、文旅类重点项目,经认定后,从协议约定竣工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前两年其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一年,按其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50%给予奖励。
3.对新引进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企业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和高管团队,经认定后,可按其年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部分给予适当奖励支持,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第一年按60%,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30%给予奖励支持。
(负责部门: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三、电子商务类
1.加快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建设电商园区,对于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超过20家的,按照入驻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5%比例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引导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达到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10万元;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年纳税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4.培育和引进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发展依托互联网技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或物流服务平台,对于平台新引进域外有效协议用户达到20家的,按照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
5.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迁入我区,按照上述第2条对电商企业的奖励标准每档上浮10%进行奖励,即: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1万元;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10万元。
(负责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四、金融类
本条所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贷、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等企业法人;类金融企业是指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股权交易中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企业法人;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主营或受托主营权投资业务、并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
1.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或类金融企业,自建或购买营业办公用房,在形成地方本级财力范围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单一企业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且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售。
不单独建、购办公用房的企业,由区政府协调解决或自行承租1000平米以内办公用房,在形成地方本级财力以后3年内由区财政全额补贴房租,年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本级财力且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2.在我区新注册的金融或类金融企业,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从下一年起,按照不超过企业上年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3.在我区新注册的金融或类金融法人企业,部门经理(含)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满一年的,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本级财力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设立苏家屯区创投引导基金,积极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总部,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金融类奖补办法执行。
5.对规范运作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新兴科技金融企业、金融配套服务和中介服务机构,经区政府组织认定后,参照本措施的奖补办法执行。
6.对带动性强、辐射力明显、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的重点金融企业和金融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另行给予单独扶持。对在绿色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成果显著,以及在引入金融机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经区政府批准,可设立绿色金融创新奖予以奖励。
7.鼓励和支持在我区举办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金融论坛、金融展览等相关金融商业活动,按照活动总支出的5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8.符合本措施规定奖补条件的企业,应承诺在我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期间变更注册地或注销的,取消其享受的奖补资格并收回已奖励的全部资金。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措施的奖补政策。
9.区政府将积极协助争取包括金融企业落户一次性奖励等在内的市本级金融支持政策。
(负责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局)、区税务局、区投融资发展中心)
五、附则
1.对于龙头类以及其他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不能兼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项奖补政策。
3.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取市级以上扶持政策,上级扶持政策与本级奖补内容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如市级奖补资金低于区级奖补资金,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补齐。
4.享受上述奖补政策的企业,在政策期内未达标的、迁出的或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终止相应的扶持政策;已经获得的扶持政策,应无条件全部退缴或部分退缴。
5.沈水科技创新城新引进的产业类项目另行规定。
6.本政策自 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至2021年12月31 日止,以往相关政策废止。
7.本政策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宣传、落实,最终由苏家屯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苏家屯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