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时间:从2020年4月开始,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部门负责。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在规定期限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上党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照《长治县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韩店城中村A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征收补偿后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