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下称“《规定》”)修订施行的有关情况,修订后的新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本次《规定》修订,着重规定了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鼓励排污企业合作共建排污设施、有效管理影响居民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查处冒黑烟车辆、规范餐饮油烟排放、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六个方面内容。
其中,对于近年来市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各类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本次修订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事项作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夜间施工噪声的管理,《规定》明确,建筑施工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作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证明,否则将依法查处。
同时,《规定》注重加强对广场舞、家庭装修等情形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不得从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如违反以上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指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如若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规定》对生产经营中的噪音排放也做了规定——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货物装卸、汽车修理、门窗加工、石材加工、制冰轧冰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不得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环境噪声污染。
若违反以上三条规定,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提高污染物处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定》明确,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或者约定由其中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集中处理污染物,有效提高了治污设施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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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着重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规定》明确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鼓励排污企业合作共建排污设施
《规定》明确,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或者约定由其中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集中处理污染物,有效提高了治污设施的利用效率。
(三)有效管理影响居民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
(四)查处冒黑烟车辆
《规定》指出,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规范餐饮油烟排放
《规定》明确,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和医院,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餐饮业等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并要求在建设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尽量减少餐饮油烟对居民的影响。
(六)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增生产设施设备未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单位或者个人向无环评审批文件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水污染物外运不备案不监管、施工单位违法进行夜间施工、违法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并明确了执法主体,从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
文章来源:中国宁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