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下简称143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理顺“煤电”关系,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加快推动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促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服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江苏省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开发电上网电价,推动市场化交易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持续有力推进市场配置资源。按照1439号文件精神,燃煤发电(含燃煤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量,不再实行原有政府定价制度,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的上网电价。为适应煤炭价格波动幅度扩大、迫切需要市场化价格联动的需要,同时通过市场化价格机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为全面放开发电侧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扩大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但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前述上下浮动幅度限制。根据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的需要,加强政策协同,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推动各类电源进入市场交易,形成市场化上网电价。
二、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优化政府定价结构
取消江苏省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取消目录销售电价后,用户到户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按照原类别、电压等级、时段分别设定的高峰、平段、低谷分时销售电价,调整为以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具体详见附件2)分别确定。
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继续按照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拓展企业入市途径
积极推进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已经进入市场的用户,继续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对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含增量配电网),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能力培育,鼓励引导他们尽快入市。落实国家要求,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暂未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代理购电价格。
电网企业为工商业用户首次提供代理购电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自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起,至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且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工商业用户,其用电价格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切实保障民生,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五、加强协同配合,推进全面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结合国家分时电价政策有关要求,完善尖峰电价机制,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不得对市场交易电价合理浮动进行干预。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深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理解和支持,指导当地电网企业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效落地。同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请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95598供电服务热线、“国网江苏电力”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工商业用户告知取消目录销售电价、进入电力市场交易、开展代理购电等相关事宜(具体实施细则以国家另行下发通知为准)。
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江苏省发改委。
附件一: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二: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