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实施销售价格申报制度 严格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

2018年7月9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大理市行政区范围内全面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规销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价格申报 变动幅度不得超过10%

《通知》称,在大理市行政区范围内全面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杜绝申报价格虚高现象。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2018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应当向房管部门申报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申报备案价格应参照本市范围内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成交均价,且申报的价格变动幅度不得超过10%。

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的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申报预售价格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已备案预售价格。预售价格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且每次上浮不得超过6%。

公开销售 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对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可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方式开盘销售。

 严格备案 打击炒房

严格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严厉打击“炒房”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裁决外,原则上不得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手续;对购房人通过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已超过一年的,或者购房人购买的商品住房已办结整栋楼盘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均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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