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一篇《广西“梦之岛水晶城”拒退商铺惹争议》的报道,引发关注,也再次将“刘礼宁”拉回公众的视野。
刘礼宁何许人也?5年前系广西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因其一边掌控大型国企、一边又是20余家民企的法定代表人备受质疑,曾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这篇报道中,涉事的三家公司两家在刘礼宁名下,一家由其名下公司控股98%,其中“梦之岛水晶城”是广西最大的商业集团“梦之岛百货”主要成员,营业面积达50000余平方米。
报道称:2004年,南宁佳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佳得鑫公司)在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开发了“佳得鑫水晶城”商业楼盘,对外宣称梦之岛集团将在此开设百货商场,全部租用该楼盘商铺。凡是购买商铺的业主都要签一份《委托经营协议》或《委托租赁协议》,委托南宁水晶城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水晶城商贸公司)将商铺统一交给南宁梦之岛水晶城百货有限公司(简称水晶城百货)租赁经营,协议中将佳得鑫公司列为担保方。
协议约定租赁期限9年,第一个三年为了培养市场,业主免收租金或只收取购买商铺款年0.5%的收益,第三个三年,租金(收益)涨到每月140—200元/㎡左右。协议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前一年,由商铺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是收回经营权或是继续统一对外招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水晶城商贸公司。购买商铺的业主达1500多人。
2015年8月,委托期限将至,虽然从未有人组织成立什么“业主代表大会”,但业主却接到租赁方的通知,租金下调将近一倍,最低的“每月租金只有50元,实在让人无法接受”,且无商量余地。于是,业主们纷纷以发信息、贴公告和集体登报等多种方式通知水晶城商贸公司,表达不再出租、收回商铺的意愿。
2015年9月1日,租赁期限已过,业主们手持产权证前去收铺,遭到商场大量保安的阻拦,甚至报警称业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导致个别业主被行政拘留。无奈之下,业主们只好诉诸法律,将水晶城商贸公司、佳得鑫公司和实际占用人水晶城百货一同列为被告,要求退还商铺,但因管辖权问题,案件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和南宁青秀区法院之间辗转拖延10个月,2016年7月,终于确定由青秀区法院审理。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三被告有的拒收法律文书,有的则提出480多份管辖权异议,为此,法院登报发出多份送达公告,两级法院分别做出480多份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和维持裁定书,被告利用法定程序极大地拖延了案件的审理。终于在2018年9月5日,青秀区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了水晶城百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但至今未作出判决,水晶城百货得以长期免费占着商铺。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水晶城百货等相关企业,均未获得回应。
笔者认为,客大欺店自古有之,但像广西“梦之岛水晶城”这样的行为实属罕见。业主付出真金白银,甚至搭上了一生积蓄购买商铺,目的想通过出租有个稳定的收入,甚至子女上学、老人看病都等着这笔钱用。政府办理的大红房权证,是业主对商铺拥有所有权的最好证明。委托租赁到期后,不要说数百上千的人提出退铺,哪怕只有一户业主说“我不出租了”,也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本着契约精神,承租方就应当主动协调退还商铺,但在这个事件上,业主的权益被漠视,房权证变成一张“废纸”。
梦之岛水晶城之所以这样做,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巨大的经济利益。50000平方米的商场,每月每平方米少付50元租金,就节省250万元,一年就是3000万元。而据一起案件暴露,梦之岛水晶城对商家转租的价格是每平方米500元/月,梦之岛水晶城赚取的利润令人咋舌。
本案中,被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花很少的诉讼费用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可以长时间地拖延诉讼程序,司法资源在浪费,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其实有解决管辖权异议滥用等问题的相应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等全国各地的其他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也有判例-----对滥用管辖异议权的诉讼单位或个人予以驳回并罚款。该案中,对本院完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法院对此案中被告人这种不诚信地使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能视而不见,应该主动纠偏,大声说“不”。
社会需要正义,法律应该毫不犹豫地为公平正义站台,不能让毁约获利的行为得逞,不能放任肆意所为。经济发展、信用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诚信不能缺失,法治更不能缺席,政府的监管职能不能缺位,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愿望的中国梦的实现,三者缺一不可。
让人民获得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当前中央扫黑除恶的初衷。对于依法签订并成立的合同,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当地司法机关应该及时有效地依法作出裁决,还一个公道,还一个诚信环境。开发商等被告如果一味以违法手段肆意侵害业主的利益,受害业主除了利用法律手段维权,还可以向当地扫黑除恶部门举报。
(特约评论员 张保平)
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