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记者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获悉,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及疫情期间减免社保费的规定,市社保中心已完成社会保险费补缴的程序调整,恢复受理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
据了解,市社保中心已恢复单位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中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功能。单位可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功能为当前在职职工申请补缴2011年7月1日后最长35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超3年(含)需出具法律文书。补缴完成后,单位需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另外,由于我市已启用电子票据,单位可以在网上操作补缴后,直接使用网银缴费,打印电子票据,实现补缴业务“全链条”一网通办。
市社保中心相关处室工作人员介绍,参保单位在申请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补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2)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3)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
据悉,我市补缴业务收取滞纳金的时间有所变化,滞纳金从欠缴次月1日起收取(原政策自欠缴当月11日起收取)至申请办理补缴业务当日。举例来说,单位2020年6月15日补缴在职职工当年5月的社保费用,滞纳金从6月1日收取至6月15日;单位2020年6月30日补缴在职职工当年5月的社保费用,滞纳金从6月1日收取至6月30日。因此,市社保中心建议各参保单位如需办理补缴业务,尽量在当月提早办理。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参保单位在4月底前补缴2月、3月社保费的不收取滞纳金。各参保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时,应按照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要求自审把关,不得伪造档案、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理。”市社保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