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餐饮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昆明近日印发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
《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餐饮业项目: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的主体建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禁建区。违反该条前三项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餐馆建成并投入经营活动前,登录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投入经营活动前经营者、经营项目、经营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违反第一项规定,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将责令备案,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虚假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将被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严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违反该条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