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84 号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3月19日七届海南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84 号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3月1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19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管理局)设立和运作,创新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我省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第三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市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政策措施。

(二)负责推进社会经济、民生保障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引导、推动大数据分析研究和应用工作。

(三)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组织实施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负责政府数据资产的登记、管理和运营,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六)负责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指导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七)负责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大数据、信息化人才教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全省信息化相关规划、监督职责,以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由省政府直接管理。省政府大数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省大数据发展和管理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理事会决策、局长执行的治理架构。由省政府发起成立省大数据管理局理事会,代表省政府履行管理责任,决定发展战略、项目投资、薪资总额和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在职责范围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省大数据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按照“管运分离”的原则,省大数据管理局依法组建省大数据运营公司,承担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和共性平台的建设运维工作,省大数据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实行员额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省大数据管理局大数据架构师等高端特聘职位。内设机构由省大数据管理局自主管理,人员能进能出。

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的登记机关是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建立章程并按章程运行,根据党员人数,依规按程序相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大数据管理局理事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全省大数据发展战略、规划、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和相关投资事项;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省大数据管理局薪酬方案、年金方案、管理层人员薪酬标准和激励事项,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应当报请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除局长外,实行企业薪酬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其薪酬水平参考市场因素自主确定。建立完善个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激励制度,薪酬能高能低。

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经费来源主要由开办资金、承接服务收入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场化收入组成。省大数据管理局相关支出从上述经费中保障。省大数据管理局的盈余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全省大数据管理业务发展。

第十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作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管理,财政经费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接受有关机构监督。

第十七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机制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当依法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依法对省大数据管理局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不干涉其自主运作,也可以委托专门监督机构对省大数据管理局依法进行监督。省大数据管理局理事会负责建立省大数据管理局运营考核机制,按年度对省大数据管理局运营绩效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未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就大数据公共服务、行政管理和规划建设等事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审核:梁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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